一、《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1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定额》的“砼及砂浆配合比表”、“材料价格定额”进行编制的。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均应执行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根据国家颁布的现行设计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房屋修缮工程特殊施工条件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的。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各地可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期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三、本定额是编制维修工程概算、标底、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拔付工程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四、本定额按人工操作和使用必要机械进行编制的。
五、本定额用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土石方用工15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21.82元/工日;其它用工18元/工日。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七、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脚手架、模板和中小型机械的25公里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八、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内和多层建筑六层以内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和多层建筑6层以上的超高垂直运输及人工、机械降效费按下表规定计算:
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
项目 30m
9层
40m
12层
50m
15层
60m
18层
70m
21层
82m
24层
90m
27层
100m
30层
110m
33层
120m
36层
人工费(%) 4.44 8.00 12.00 17.77 23.81 30.00 36.29 46.93 54.56 61.11
注:地下室修缮工程和拆除工程不计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
九、工程中使用旧材料时,应按新材料价格编制预算,并在“单调材料价差”项内扣除这部分材料费用。
十、定额中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及抹灰砂浆配合比,如设计要求与本定额不同时,可按重庆市1999年建筑工程“基价表”的 “砼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
十一、本定额中采用的水泥标号是根据我市目前水泥生产生产、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对各种砌筑砂浆和砼,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标号不同时,因不同标号水泥产生的价差与量差均不调整。
十二、本定额未列土石方、木门窗框、扇、铝合金门窗、金属结构构件运输等项目,发生时可按重庆市1999年建筑工程“基价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定额内仅列出主要材料用量,次要和零星材料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不另计算。
十四、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参照新建工程规定结合修缮工程的实际考虑的。
十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分部、章节说明者外,均综合考虑了主要施工工序和其他次要工序等全部操作过程。
十六、定额中缺项部分,可参照建筑工程“基价表”相应项目计算,人工应乘系数1.15,材料乘系数1.02。十七、渣场倒渣费,按实计算。
十八、施工单位委托社会运输时费用按社会运输价格计算,施工单位按全部运费收取5%的管理费,不再计取其它费用。
十九、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在内;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