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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5)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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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21
总      说      明
1.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省建设厅、省计委一九九0年颁发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价格变化情况修订的。
2.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定额。它是编制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是建筑企业进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招标、投标编制标底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制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
3.本定额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临时性工程。
4.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工艺标准、安全技术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编制的。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反映了我省当前建筑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因此,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人工、材料消耗等与本定额的规定不同而改变定额。
5.本定额人工工效是按照国家1995年颁发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省建设厅1989年颁发的《全省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的,并已考虑了定额的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辅助用工之外应增加的直接生产用工的幅度差。定额工日单价是根据建筑工人现行工资标准和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计算的。人工费组成的五个部分及其所占比例是:基本工资40%,工资性补贴39%,生产工人辅助工资7%,职工福利费11%,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3%。总分包之间结算由双方商定。凡定额中注明增加人工者,其单价均按原子目人工等级单位计算。
6.建筑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是根据1994年国家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我省机械情况编制的。本定额机械消耗量已考虑了按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因此,如施工中采用的机械和台班耗用量与定额规定不符时,均不得换算。
7.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劳动工日及机械台班,已按正常的施工运距计算在各分项定额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再增加场内水平运输费用。
8.本定额的垂直运输,多层建筑和单层建筑均按檐高二十米以内计算。当建筑物的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线的高度超过二十米时(不包括二十米),应按本定额第十五章“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的规定计算超高费用。
9.本定额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耗用量,均按合格产品编制的。材料预算价格是按1995年太原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结合全省情况综合取定的,其选用标准见附录五“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
10.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不得另行增加。
11.定额中对中小型机械、周转性的模板、脚手工具等,已包括同一城市(25公里)内的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12.定额中混凝土和砂浆的配合比,是作为确定预算价值使用。实际施工用量与定额规定的用量有出入时,除“配合比表”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换算和调整。
13.定额中除砂浆用砂是按净干砂计算外,其他用砂是按干砂(含水率为零)计算的。砂的膨胀系数和过筛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
14.定额中淋化每立方米石灰膏安生石灰700公斤,粉化灰每立方米按生石灰514公斤计算的。如生石灰质量不同时,不得调整。
15.定额中凡未注明具体型号、规格的机械,其台班价格是根据我省当前机械配备情况取定的综合价格,编制预算时,不得变更。
16.定额中只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对次要和零星的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它材料费内以“元”表示,编制预算时不另增加。
17.定额预算价格中带用“()”者,为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值;分项定额表中带有“()”者,系表示成品或半成品的数量,其工、料在定额中均已列出,除另有注明者外不得重复计算或换算。
18.本定额在第三、五、六章中同时编列了两种垂直运输机械:塔式起重机、卷场机;三种另装机械:塔式起重机(履带、汽车、液压吊综合)、卷扬机,编制预算时应按下表规定选定一种计算,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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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扬机              │          塔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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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层以下的砖木或混合结构,二层以│1.五层以上或檐高18米以下的砖木┃
┃下现浇框架结构。                  │、混合结构。                  ┃
┃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金属结┃
┃2.檐高18米以下的单导层砖木结构和单│构的工业、民用建筑。          ┃
┃层混合结构。                      │3.二层以上现浇框架结构。      ┃
┃                                  │4.内浇外挂、内浇外砌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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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层装配式建筑的构件,应以起重机械定额计算。
(2)凡按上表规定采用卷扬机垂直运输的工程,其预制构件安装也应采用卷扬机,若定额子目没有列卷扬机安装时,可按起重机械计算;凡规定采用塔式起重机垂直运输的工程,其预制构件安装也应采用塔式起重机,如定额子目没有列塔式起重机时,可按起重机械定额计算。
(3)在同一建筑物内其层数或檐高不同时,应以建筑物的最高层数或高度计算。
(4)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突出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以及女儿墙等不应计算在层数或高度内。
19.本定额各分项中“工程内容”只说明主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
20.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21.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新技术、新结构的不断涌现,我们在施工实践的基础上,根据调查资料并参照兄弟省市有关资料编排第十四章补充定额,现与定额同时颁发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单层建筑物内如带用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的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空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园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层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三、其他在计算建筑物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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