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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5)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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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21

总说明

一、山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国家建设部编制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本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进行编制和补充的。
二、本定额共分三篇。第一篇通用分篇与第二、三篇仿古分篇配套使用。第二、三篇适用于以“明清官式做法”为主设计、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的仿古部分。
三、本定额是编制仿古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和施工图预算及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修缮、改建和临时性工程,也不适用于现代建筑。
五、本定额与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价目汇总表的区别界限,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执行本定额。
1.独立建造的单位工程。其建筑形式是纯古或仿古者,如亭、台、楼、阁、榭、舫、廊、寺、庙、殿、堂、斋、塔等。
2. 一般现代建筑中部分属于纯古或仿古形式的。如台基、屋顶、外墙、装饰等为仿古形式做法的,这部分仿古项目执行本定额。其他属于现代做法项目,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价目汇总表。
3.凡石作、结构(混凝土、砖、木)、门窗、屋面、屋面基层、楼地面、抹灰、油漆彩画等8项分部分项工程中,有5项为仿古设计形式者,则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执行本定额;不足5项者,可按其仿古部分分别套用本定额相应项目。其余不属于仿古设计部分,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价目汇总表。
六、编制依据:
1.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清式营造则例》、清工部《工程作法则例》、宋《营造法式》、《宋式大木作研究》;
3.标准通用图集、典型设计图;
4.其他有关资料。
七、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及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施工中不得因具体工程情况不同而变更定额。
八、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是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等计算的,并已综合计算了人工幅度差。
九、本定额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耗用量均已包括操作和施工现场内运输损耗。次要和零星材料用量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中。
十、本定额中除另有规定外,均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堆放地点、仓库或加工地点到施工地点300m以内的水平运输及檐高20m内的垂直运输。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安装定额中不包括吊装机械回转半径以外的构件运输。
十一、定额中的制作项目,均以现场内制作为准,现场外制作应另行计算场外运输费用。
十二、本定额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次要工序虽未一一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按2005年《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各市(地) 测算材差时,应根据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标准计算。
十四、本定额施工机械按各册说明规定执行。
十五、本定额内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及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中有台明者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有围护结构的以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的,按檐廊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边线未及构架柱外边线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 有楼层分界的两层或多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如何,按自然结构层的分层水平面积总和计算建筑面积。其首层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分有、无台明两种,按上述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各层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上述单层无台明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3.单层建筑中或多层建筑的两自然结构楼层间局部有楼层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碉楼式建筑物的碉台内无楼层分界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碉台内有楼层分界的按分层累计计算建筑面积。单层碉台及多层碉台的首层有台明的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的按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碉台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均按各层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两层或多层建筑构架柱外有围护装修或围栏的挑台部分,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围线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临水建筑或跨越水面建筑的首层构架柱外有围栏的挑台部分,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围线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有台明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中的无柱、门罩、窗罩、雨篷、挑檐、无围护的挑台、台阶等。
2.无台明建筑或多层建筑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突出墙面或构架柱外边线以外的部分,如墀头垛、窗罩等。
3.牌楼,实心或半实心的砖、石塔。
4. 构筑物:如月台、环丘台、城台、院墙及随墙门、花架等。
5. 碉台的平台。

篇说明
一、本篇为《山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第一篇,与其他二分篇配套使用。
二、本篇定额以现行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为依据编制而成。
三、本篇定额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注明者外,均包括从工地到仓库、堆放地点或加工地点300m以内的水平运输及檐高在20m以内的垂直运输;檐高超过20m,除本定额已有规定者外,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价目汇总表规定另行计算,场内水平运输已综合不同的运距,实际距离不论远近,定额不作调整,但遇工程上山或过河等特殊情况,应另行处理。
四、本篇定额所列机械是综合编制的,不论使用何种机械或不使用机械,定额均不调整。此外,如发生大型机械进(出)场和组装拆卸,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价目汇总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定额中“()”的规定:
1.预算价格及材料费栏中带“()”者,均为不完全价,应补充缺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预算价格后使用。
2. 材料用量带“()”者,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但数量不得调整。
3.材料名称带“()”者,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并补充其材料价格。
六、本篇脚手架工程也适用于其他分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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