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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为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住建部标定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市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一、通用规定(一)执行天津市2012计价依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采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本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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