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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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