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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闽建办筑[2016]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结合我省计价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税金组成...[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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