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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
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0 18:50:25
【颁发日期】2006/08/29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房的预(销)售均应按本规定实施合同网上备案,如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不予办理实物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条 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将有关信息按要求传送给市建设局,确保市与区公布内容的一致性。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之前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网认证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办理入网认证的有关手续及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活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拆迁安置的商品房项目,应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时,持拆迁批文等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标注。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需要自用的房源,应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许可手续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标注。  这部分房源如确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 在批准商品房预售或现售后,市、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相关信息;  (三)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结构、面积等;  (四)各单元的抵押、查封、回迁、自用等情况;  (五)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六)商品房的拟销售价格;  (七)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等情况;  (八)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九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条 商品房预(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电子文本即时通过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传送至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认购书电子文本后,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即时完成电子文本的核校工作,并将对应单元的状态设置为已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电子文本后,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即时完成电子文本的核校工作。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应利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为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设置密码。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应即时将对应单元的状态设置为已预定。  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应即时将对应单元的状态设置为已签约。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定人应自商品房认购书签订7日内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利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自动注销。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所预定的单元(套)商品房设置为可预(销)售房源。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30日内将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提交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物备案。对符合合同备案条件的,将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应单元的状态设置为已备案。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购房人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签约后,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不得变更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主体。  第十六条 在利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签约后,至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变更合同条款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利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签约后,至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注销手续后,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及时注明该单元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备案系统中应如实填报、及时更新企业、楼盘等有关信息,如有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必须公平、诚信经营。不得有故意囤积房源,隐瞒真实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或诱骗消费者争购等不正当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操作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存在不正当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应予以网上公开曝光,并载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如果情节严重的,应暂停其预(销)售,并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如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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