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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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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2-26

京造定[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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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qzjw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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