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200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2003]38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临时设施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
1.凡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下同)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2.凡2003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在10月1日以后开工并签定承包合同的工程,以及2003年10月1日以前开工跨入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临时设施费的费率参照附表一的调整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凡2003年10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
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3年10月9日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定额编号 |
项 目 |
计费基数 |
费率(%) |
四环路以内 |
四环路以外 |
1-1 |
建筑工程 |
建筑面积 |
50000m2以外 |
直接费 |
3.1 |
2.6 |
1-2 |
50000m2以内 |
3.2 |
2.8 |
1-3 |
20000m2以外 |
3.4 |
2.9 |
1-4 |
装饰工程 |
人工费 |
17.0 |
15.0 |
1-5 |
构筑物 |
直接费 |
2.9 |
2.4 |
1-6 |
钢结构工程 |
2.3 |
1.9 |
1-7 |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
2.4 |
2.0 |
1-8 |
桩基础 |
2.1 |
1.9 |
1-9 |
仿古建筑 |
3.1 |
2.7 |
1-10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21.0 |
18.0 |
1-11 |
市政工程 |
道路、桥梁 |
直接费 |
4.4 |
4.0 |
1-12 |
管道 |
4.0 |
3.4 |
1-13 |
绿化工程 |
人工费 |
5.4 |
4.4 |
1-14 |
庭园工程 |
直接费 |
3.2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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