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2006] 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造价,根据我处"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 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二、凡2006年10月1日以前已报出未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取调整费用;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计取调整费用。
三、以人工费作为取费基础的工程,调整系数中已包括了调整费用计取综合费用的因素。
附表: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10月19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
调整系数(%)
建筑工程
住 宅
4.43
其 它
3.90
装饰工程
住 宅
4.21
其 它
4.05
安装工程
5.23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5.25
管 道
5.28
地铁工程
土 建
5.26
轨 道
3.80
园林工程
庭 院
1.62
绿 化
2.13
说明:
1. 构筑物、建筑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等工程均执行其它建筑的调整系数。
2. 安装工程不分住宅、其它建筑均执行同一调整系数。
3. 地铁的装饰及安装工程调整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⑴ 装饰工程执行装饰工程中的其它建筑标准;
⑵ 通信、信号、人防、机电等工程执行安装工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