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工程物资管理难题,随时掌握在外项目的物资供货,消耗情况,成本数据分析.点我了解详情或致电13911621362中国建筑工程资料网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4小时服务电话:010-51299114 51665651 13501215554
全国销售代理服务免费电话:400-163-8866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预算网 >> 造价信息 >> 法规汇编 >> 正文
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分享到:
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9-13

建办标函[2008]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了加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持初始注册申请表、申报材料等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4.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5.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建设部。

  二、延续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事程序及要求

  1.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4.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后上传建设部,对合格人员准予延续注册,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注册初审机关公章。

  5.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进行审核,每年于1130日前,将延续注册审核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人员名单及网上审批数据报送建设部。

  6.凡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按照建设部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

  三、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八年三月十八日

分享到:
责任编辑:ysadmin
相关文章
关于举办2010年度建造师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
关于申报2007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结果(第二批)的
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结果(第一批)的
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整改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