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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3]9号]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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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6/16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2003]38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临时设施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

1.凡2003101(含101,以下同)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2.凡2003101以前已经决标,在101以后开工并签定承包合同的工程,以及2003101以前开工跨入2003101以后的在施工程,临时设施费的费率参照附表一的调整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凡200310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

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3101日起执行。

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3109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定额编号

     

计费基数

费率(%

四环路以内

四环路以外

1-1

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

50000m2以外

直接费

3.1

2.6

1-2

50000m2以内

3.2

2.8

1-3

20000m2以外

3.4

2.9

1-4

装饰工程

人工费

17.0

15.0

1-5

构筑物

直接费

2.9

2.4

1-6

钢结构工程

2.3

1.9

1-7

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

2.4

2.0

1-8

桩基础

2.1

1.9

1-9

仿古建筑

3.1

2.7

1-10

安装工程

人工费

21.0

18.0

1-11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直接费

4.4

4.0

1-12

管道

4.0

3.4

1-13

绿化工程

人工费

5.4

4.4

1-14

庭园工程

直接费

3.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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