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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12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建质[2011]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障住宅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反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质量和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每一单元户及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定,对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户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条 分户验收是在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间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门窗工程质量;
 
  (六)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节能工程质量;
 
  (九)其它有关规定、标准或合同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
 
  2.分户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按本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导则》(附表一)要求进行,并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二);
 
  3.分户验收检查中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4、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附表三)。
 
  该表一式五份,建设、监理、施工、业主各一份,公示一分。
 
  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的,在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时,应附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前的分户验收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第六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单位工程将所有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相应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一份在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监督机构存档。
 
  第七条 住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化检验批验收。同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分户验收,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内容及要求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复核检查。抽查数量为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6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2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面检查。当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住宅工程公共部分的竣工验收,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九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事项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相应住户入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三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各方应对分户验收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是否与工程实体质量相符;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未实施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导则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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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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