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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一)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7

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讨论稿)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促进城市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

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特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1.2.1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必须按本

规程规定进行。

1.2.2 在规划或拟建高层建筑时,处在规划、拟建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

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1.2.3 在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有效日照时段阴影范围内,拟建、规划日照分析

对象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1.2.4 规划或拟建低、多层建筑,对已经处在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

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产生叠加遮挡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1.2.5 只受低、多层建筑遮挡,不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不做日照分析,按各地规

定的日照间距控制日照。

2、日照分析的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咨

询机构,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

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日照

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以作

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3.术语

3.1 日照分析对象:由建筑的使用功能所决定的,必须满足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

3.2 日照分析主体(主体建筑):是指对日照分析客体产生遮挡的建筑。

3.3 日照分析客体(客体建筑):是指处在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

围内的日照分析对象。

3.4 日照主朝向: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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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日照基准面: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立面由外墙面、阳台栏杆面、 凸窗面等多种建筑

结构立面组合而成,不同结构立面的日照条件各异。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

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3.6 日照基准线: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3.7 日照标准:分析对象在测试日期所应达到的最短的日照时间。

3.8 测试日期: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具

有气象学意义的农历节气日,如寒冷的大寒日、日照时间最短的冬至日。

3.9 有效时段:根据测试日的日照效果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时间段。

3.10 真太阳时:即当地时间,一种真实反映某一地区与太阳位置关系的计时方式。某

地真太阳时正午 1200 时阴影长度最短。

3.11 采样点:对空间某一点进行日照分析是日照分析软件的一项基本功能。迄今为止

的所有日照分析软件,均是通过采点分析的方法来实现对分析对象的日照分析,这种被选

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即为采样点。

3.12 采样点的间距:两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采样点一般等距离布置,其间距可

人为设定,间距越小,则分析结果越精确。

3.13 多点沿线分析: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3.14 多点区域分析:任意高度受影面上的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3.15 阴影分析:建筑物在一定时段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分析,因其结果显

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阴影分析。

3.16 日照等时线: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的边界

线。

3.17 测试高度:即采样点标高,一般采用分析对象各层窗台标高。

3.18 时间间隔: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段的起讫

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3.19 高层建筑:本规定所述高层建筑是指 8 层及 8 层以上的住宅及 24 米以上的公建。 

3.20 居室:指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厅)及卧室。

4、设计方案调整

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的总平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改变的,

应根据调整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5.日照分析资质

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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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城市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城市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6.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对象

7.1 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包括单元式农居) ,老人公寓,独立式及联排

式农居,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

7.2 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的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7.3 大学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楼,非居住用地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等不作为日

照分析对象。

8.日照标准

8.1 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

8.1.1 老人公寓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 2 小时,有效时段为 900~15

00

8.1.2 其它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如下表:

城市规模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测试日期  大寒日

日照时段  2  3

有效时段  800~1600(杭州市是 900~1500 供参

考)

8.1.3 一类住宅必须确保每层至少有二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普通住宅每户有 3 个或 3

个以下居室的,必须确保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达到的日照标准,每户有 4个或4个以上居

室的,必须确保每户至少有两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独立式、联排式农居必须确保其中一

层的居室窗台达到日照标准。

8.2、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

8.2.1 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 3 小时,有效时段

900~1500

8.2.2 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 有效时段为 9

00~1500

8.2.3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 小时,有效时段为

9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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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在原有建筑之上或之外加建设施不得减少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的原有日照时间。

8.4 历史建筑、传统街区、危旧房原地原面积改造可不受上述日照标准限制。

9、日照主朝向

9.1 日照分析是对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

不作日照分析。

9.2 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

向。

9.3 居住类分析对象的主朝向应根据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布置朝向分别确定:

9.3.1 南北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9.3.2 东西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偏南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

主朝向,反之,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布置时,以主卧或居室较

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

9.3.3 点状分析对象内各住户均有至少一个朝南居室时,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

朝向;如分析对象内存在无朝南居室的住户,则东外墙或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也应确定为日

照主朝向。

9.4 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及条状居住类分析对象只有一个日照主朝向;点状居住类分

析对象最多不超过三个主朝向,但其内各住户只有一个日照主朝向。 

9.5 住宅、老人公寓、农居、学生宿舍、集体宿舍及休(疗)养院的一个居室(寝室)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朝向窗户时,只对其中的一个窗户作日照要求;而其它分析对象有

类似情况时,各窗户均作日照要求。

10、分析客体的确定:

10.1 以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有效时段阴影范围为边界,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

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分析对象 的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客体。

10.2 上述分析客体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工

建设) 、拟建(方案设计已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析对象及用地性质属

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包括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进行方案设计的建设项目)。

10.3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论其使用功能如何,均不作为日照分析客体。

11、分析主体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1.1 以已经确定的分析客体为中心,以各客体的有效时段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

长线为边界,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高度,凡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的高层、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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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及低层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主体。

11.2 上述分析主体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及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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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l_qua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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