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 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
能 , 减少质量投诉 , 建设和谐社会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 》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和建设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 ( 以
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 ,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
求内容进行单位 ( 子单位 ) 工程竣工验收前 , 对每一套房进行的
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
表 》 。
第三条 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
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
收 。 住宅工程的建设 ( 代建 ) 单位必须按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 和建设部有关规定 ,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 验收合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逐套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
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4
主 。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强化检验批验收 ,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
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条 逐套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广西工程质量标准 、 规范
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逐套验收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 在确保
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 , 以检查工程观感质
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护栏、排烟(气)道安装质量;
(八)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逐套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 在工程主体结构竣工前 , 施工单位应编制逐套验收方
案 。 方案中须包含逐套验收的依据 、 内容 、 人员组织 、 验收程序 、
抽查项目的部位及数量、合格判定标准、验收时间安排等内容 ,
其中验收内容必须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 逐套验收方案
应经监理单位(建设或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二 ) 在逐套验收各项具体工作实施前 , 建设 ( 代建 ) 单位5
组织施工 、 监理等有关单位组成逐套验收组 , 按照逐套验收方案
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 、 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
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后予以实施。
(三 ) 逐套验收组按本暂行规定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
及时填写检查验收记录 , 对验收过程中抽查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
使用功能不合格部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 , 逐
套验收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记录。
(四 ) 工程所有各套均验收合格后 , 逐套验收组按套出具由
建设 、 施工 、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加盖各单位质量验收专
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 (以下简称《验收表 》 ) ,并
作为 《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 的附件 , 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
予住户。
(五 ) 逐套验收合格后 , 建设 ( 代建 ) 单位应及时将逐套验
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 》 (以下简
称 《 汇总表 》 ) 。 在竣工验收时 , 竣工验收组应对 《 汇总表 》 、 《 验
收表 》 全数检查 , 并按总套数的 10% 抽查工程实体质量以验证 《 验
收表》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 ) 单
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 ( 代建 ) 单位在向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汇总表 》
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 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
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6
(二)建设(代建 )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 ( 代建 ) 单位应当在 《 住宅质量保
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 、 电话以及办公地
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保修监督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
交付使用时 , 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 ,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