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准备就绪,满足开工条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
工许可,并领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4.6.2.2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设备安装和
装饰装修工程,投
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其以上,均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4.6.2.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15
日内颁发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
4.6.2.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工程招标,确定了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有保证工
程质
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
已
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A6/3)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6.4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交纳各种建设费证明(A6/4)
指现行规定有关部门的审计、投资许可、审查证明及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
4.7财务文件(A7)
4.7.1工程投资估算资料(A7/1)
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投资估算资料。
4.7.2工程设计概算资料(A7/2)
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资料。
4.7.3工程施工图预算资料(A7/3)
指建设单位委托承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资料。
4.7.4工程决算资料
4.7.5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
4.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A8)
4.8.1工程概况表(表C1/1)
指在工程竣工后填写的对工程实际总体情况的概述。
4.8.2工程竣工报告一般规定及表式(表A8/1)
1)建设项目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
定,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各项内容情况;安全、功能检验(检
测)报告检查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的检查情况;观感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评定结论。
3)工程竣工报告应连同施工技术资料报送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4.8.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般规定及表式(表A8/2)
1)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报告,并向建设行
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机关)报送;
2)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
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内容;
竣工验
收组织形式;竣工验收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参建各方评价意见;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
程
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组成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签署
的质量合格意见;其他文件。
4.8.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规定及表式(表A8/5)
4.8.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般规定
1)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供工程质量
监督
报告;
3)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文件齐全后加盖文件收讫印章,并按照有
关规
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
新组
织竣工验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8.4.2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A8/3)
是对工程勘察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查后,由勘察单位形成的报告。
4.8.4.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A8/4)
对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签署的变更通知实施情况检查后,由设计单位形成的报告。
4.8.4.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B2/10)
是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后,由监理单位形成的报告。
4.8.4.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表A8/6)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
4.8.4.6单位工程竣工图验收证明书(表A8/7)
由城建档案馆形成。
4.8.4.7建设工程档案归档验收单(表A8/8)
城建档案馆对工程归案资料验收合格后形成的证明文件。
4.8.4.8工程专项验收文件
工程竣工专项验收鉴定书,指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进行的专业验收认可(工
程档
案专项验收可先按预验认可文件),表式按有关部门规定用表。
1)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2)公安消防验收意见书; 3)环保验收合格证;
4)其他专项验收认可证明。
4.9其他文件
5监理资料
5.1承包单位工作用表(B1)
5.1.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一般规定及表式(表B1/1)
5.1.1.1工程满足开工条件后,承包单位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核和批复开工时间。
5.1.1.2整个项目一次开工,只填报一次,如工程项目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开工时间
不同,则每个单
位工程都应填报一次。
5.1.1.3表列子项:
1)工程名称:指相应的建设项目和单位工程名称,应与施工图的工程名称一致。
2)开工前承包单位逐一落实下述各项准备工作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报告及证明文件:
a)征地拆迁工作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b)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c)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d)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e)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f)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已建立;
g)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已制定;
h)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资格证、上岗证。
3)审查意见:总监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单位的准备情况,还应对施工现场临时设
施、地
下障碍物是否清除或查明、测量控制桩、试验室资质等进行检查,满足要求后报总监审核。总
监
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时签署同意开工时间,并报告建设单位。否则,应简要指出不符合开工条件
要求之处。
5.1.1.4工程暂停原因消失,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复工。
5.1.1.5对项目监理机构不同意复工的复工报审,承包单位按要求完成后仍用该表报审。
1)附件:工程暂停原因是由承包单位的原因引起时,承包单位应报告整改情况和预防措施;
工程暂
停原因是由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引起时,承包单位仅提供工程暂停原因消失证明;
2)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复工条件进行复核,在施工合同约定的
时间
内完成对复工申请的审批,符合复工条件的注明同意复工的时间;不符合复工条件,并注明不
同
意复工的原因和对承包单位的要求。
5.1.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一般规定及表式(表B1/2)
5.1.2.1根据施工合同或监理工程师要求,须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在实施前报项
目监理机构审批。
5.1.2.2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时间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自审手续完备的施工组织设
计,总监理工
程师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5.1.2.3承包单位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自审手续完备的施工方案,专
业监理工程师
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5.1.2.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应在项目实施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经
项目监理机构批
准,该项工程不得施工。
5.1.2.5表列子项:
1)“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填写相应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
关键工序名称;
2)附件:指需要审批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审查意见:指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的完整性、符合性、适用性、合理性、可操作
性及实现目
标的保证措施的审查所得出的结论。
5.1.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一般规定及表式(表B1/3)
5.1.3.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是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对分包单位的资格报项目
监理机构审查
确认。
5.1.3.2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分包单位不得进场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
格的确认不解
除总承包单位应负的责任。
5.1.3.3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的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可不再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报审。
5.1.3.4表列子项:
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指分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
许
可证、外地企业进宁承包工程备案以及拟进现场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上岗证;
2)分包单位业绩材料:指分包单位近三年完成的分包工程工作内容类似工程及工程质量的情
况;
3)分包工程名称(部位):指拟分包给所报分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名称(部位);
4)工程数量:指分包工程项目的工作量(工程量);
5)拟分包工程合同额:指在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签订的金额;
6)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指分包工程工作量占全部工程工作量的百分比;
7)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核,
签署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对不具备分包资格的应简要指出不符合条件之处;
8)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如不
同意专
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应简要指明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不同之处,并签署是否同意分
包单位资格的意见。
5.1.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一般规定及表式(表B1/4)
5.1.4.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确认。
5.1.4.2凡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计量设备未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不得用于工
程施工。
5.1.4.3所报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附有关技术说明、调试结果;对计量设备还应附有法定
检测部门的检
定证明。
5.1.4.4表列子项:
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指本次所报验的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 2)进场日期:指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实际进场时间(需现场安装调试的施工机械指其安装
调试完
毕的时间);
3)技术状况:指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技术性能、运行状态的完好程度;
4)备注: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如计量设备的下次鉴定时间;
5)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机械、计量设备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
对其是
否符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和保证质量要求签署意见。对性能、数量满
足施工要求的设备,将其设备名称填写在“准予进场使用的设备”一栏上;对性能不符合施工要
求的设备,将其设备名称填写在“需要更换后再报的设备”一栏上;对数量或性能不足的设备,
将其设备名称填写在“需补充的设备”一栏上。当有性能不符合施工要求、数量或性能不足的设
备时,还应对承包单位下步工作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