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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266-2003 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八)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7

6.2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正确指导、规范、科学施工的文件,以及反映工程

变更情 

况的正式文件。 

6.2.1技术交底记录(表C2/1) 

1)技术交底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四 

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

录, 

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2)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把主要设计要求、施工措施

以及 

重要事项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其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 

行交底。 

3)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应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专业工长进行

 

底。 

4)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应由专业工长对专业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进行交底。 

5)“四新”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制。 

6)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部门根据变更要求,并结合具体施工步骤、措施及注意事

项等 

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6.2.2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表C2/2) 

6.2.2.1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意见,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

单位,由建设单 

位提交设计单位做交底准备。 

6.2.2.2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设计单位对 

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6.2.2.3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 

录。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6.2.3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文件是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

化等 

原因,由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出工程变更单(表B1/18)后,承

包单位方可实施 

设计变更。详见本规程5.1.18条。 

6.2.4工程洽商记录(表C2/3) 

工程洽商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由参建单位之间就工程内容洽商而办理的洽商记录。 

6.2.4.1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 

6.2.4.2工程洽商记录应由洽商相关单位签认; 

6.2.4.3分包单位的有关工程洽商记录,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办理; 

6.2.4.4如涉及工程变更,应按本规程5.1.18条规定执行。 

6.3工程测量记录 

施工测量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工程定位、尺寸、标高、位置和沉降量等满足

设计要 

求和规范规定的资料统称。 

6.3.1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表C3/1) 

6.3.1.1勘察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批准的建筑工程位置及标高依据,

测定出建筑的红 

线桩。 

6.3.1.2施工单位应依据勘察单位提供的放线成果、红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

制网),测定建 

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并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报

监理单位审核。 

6.3.1.3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验线。 

6.3.2基槽验线记录(表C3/2) 

施工单位应根据主控轴线和基底平面图,检验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

标高 

(高程)、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填写《基槽验线记录》(表C3/2)报监理单位审核。

6.3.3楼层平面放 

线及标高抄测记录(表C3/3) 

6.3.3.1楼层平面放线内容包括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各层墙柱轴线、墙柱边线、门窗

洞口位置线、垂 

直度偏差等,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楼层平面放线后,填写《楼层平面放线记录》(表C3/3)

报监理单位审核。 

6.3.3.2楼层标高抄测内容包括楼层+0.5m(或+1.0m)水平控制线、皮数杆

等,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楼 

层标高抄测后,填写《楼层标高抄测记录》(表C3/3)报监理单位审核。 

6.4进场物料质量检验资料 

进场物料质量检验资料是反映工程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指标等的各种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 

(如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文件等)的统称。 

6.4.1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是反映工程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指标等的各种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如使用

 

明书、安装维修文件等)的统称。  6.4.1.1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

用的工程物资均应 

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

和质量保证 

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

相符。质量 

证明文件应按建筑与结构、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智能等专业分

类整理和汇 

总,并填写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表C4/0/1)。 

6.4.1.2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

处、工程名称、 

代表批量等,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6.4.1.3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

检验记录; 

2)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场物料进行检查验收,填写

《材料、 

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0/7)。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物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实际进场物料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物料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3)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物料,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主要试验项目与取

样规 

定见附录A。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物料应见证取样送检。 

6.4.1.4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如压

力容器、消防设 

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 

6.4.1.5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有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

同时具有产品 

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

应提供安 

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6.4.1.6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

0产品除外)、中文 

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6.4.1.7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

年第33号公告)的, 

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

并在认证有效 

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 

6.4.2进场复验报告 

6.4.2.1钢材(铸材)试验报告(表C4/7/1) 

1)凡结构设计施工图所配钢材均应作钢材机械性能检验; 

2)钢材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

学成 

分检验及其他专项检验; 

3)承重结构钢材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4)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验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5)使用进口钢材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6.4.2.2钢材焊接试验报告(表C4/7/2) 

1)凡有焊接接头的受力钢筋均应有焊接接头试(检)验报告; 

2)焊点及焊缝的机械性能试验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接头或制品中分批取一定数量的试件,按

规定 

方法分别进行拉伸、弯曲试验; 

3)工程正式焊接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工艺检验。工

艺检 

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的施工; 

4)钢筋焊接接头或焊接制品应按焊接类型和验收批的划分进行质量验收并现场取样复验,同

时按 

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5)施工首次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且设计有要求的,应对

其焊(螺 

栓)球节点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并进行见证取样; 

7)焊接工人必须持有效的岗位证书。 

6.4.2.3钢筋机械接头试验报告(表C4/7/3) 

1)工程正式连接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工艺检验。工

艺检 

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机械连接的施工; 

2)采用机械连接接头形式施工时,技术提供单位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型式 

检验报告; 

3)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应按连接类型和验收批的划分进行质量验收并现场取样复验,同时应按

规定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6.4.2.4水泥试验报告(表C4/7/4) 

1)水泥试验报告是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对用于工程中的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等

指标 

进行测试后由试验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 

2)所有进场水泥必须进行复验,结构中用的水泥必须复验抗压强度、安定性等项目,其他用

水泥 

(如抹灰)必须复验安定性指标,进口水泥还应对其水泥的有害成分含量进行试验,能否使用

 

复验报告为准; 

3)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1个月)和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有

试验报 

告。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水泥复验应出具3天强度报告以适应施工需要,但必须补做28天水泥强度。 

6.4.2.5砖试验报告(表C4/7/5) 

1)砖进场后应进行复验; 

2)承重结构的砖应实行见证取样。 

6.4.2.6砌块试验报告(表C4/7/6) 

1)砌块进场后应进行复验; 

2)承重结构的砌块应实行见证取样。  6.4.2.7砂试验报告(表C4/7/7) 

1)砂子进场后应进行测试,一般测试项目为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人工砂还应测试石粉

含量、坚 

固性; 

2)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的碱活性检验

 

告。 

6.4.2.8碎(卵)石试验报告(表C4/7/8) 

1)碎(卵)石进场后应进行测试,一般测试项目为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

 

碎指标; 

2)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碎(卵)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碎(卵)

石的碱 

活性检验报告。 

6.4.2.9外加剂试验报告 

1)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

速凝剂等; 

2)外加剂应按规定进行复验。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见证取样; 

3)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其总含量

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4.2.10掺合料试验报告(表C4/7/9) 

1)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2)用于承重结构的掺合料应按规定见证取样复验。 

6.4.2.11防水卷材试验报告(表C4/7/10) 

1)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密封膏、密封胶、

水泥基渗透 

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2)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验,并实行见证取样; 

3)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文件,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有代表

性的抽 

样试验记录。 

6.4.2.12轻集料试验报告(表C4/7/11) 

6.4.2.13预应力筋、钢绞线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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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l_qua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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