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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十一)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9

7.2.3.86  系统检测记录(C 2.3.10.1316

1 在智能建筑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并进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后,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

及质量控制记录,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出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中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的检测方案,并经检测

机构批准实施。专业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2 系统检测按智能建筑工程各子分部、分项工程系统进行检测。分项工程、子系统检测按表 C

2.3.10.15 C  2.3.10.16填写分项工程、 子系统检测记录, 分部 (子分部) 检测按表C  2.3.10.13 C  2.3.10.14

进行检测汇总。

3 系统检测记录后应险有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报告,如高低压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绝缘电阻、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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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阻测试记录等。

4 通信网络系统检测记录(C 2.3.10.17

 1)通信系统检测;通信系统又包括程控电话系统、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等子系统,应分开

测试。测试分为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检测、试运输患难度。通信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2)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红电视系统检测:检测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GB 50339中第表4.2.9 条的规定。

 3)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其中包括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放声

系统的分布、输出电平、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等主要技术指标、音响效果评价、功能检测等。

5 信息网络系统检测记录(C 2.3.10.18

 1)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包括连通性检测、 、路由检测、容错功能检测、网络管理功能检测等。

 2)应用软件检测: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回归测试、文档测试、互连测试、操

作界面和可扩展性等。

 3)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包括网络层安全检测、物理层安全检测、系统层安全检测、应用层安全检

测等以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控性和可用性等和信息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5.5.2~5.5.8条的规定。

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记录(C 2.3.10.19

本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为主,根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包括以下几个子系统: 

 1)空调与通风系统应对温度、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等功

能进行检测;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2)变配在对电气参数、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

行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液位、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

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等参数进行检测。

 3)公共照明系统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

功能。

 4)给排水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

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包括自动调节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等项是否满足设计要

求。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应进行系统的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对设备运行

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进行检测,核实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

 6)冷冻和冷却系统应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对设备控制和运

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系统的能耗计量与统

计。

 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应对电梯的运行状态和故障进行监视。

 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应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

参数和报警信息) ;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9)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检测工作站显示和记录的

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检测

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警存储统计情况;检测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

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打印功能;检测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检

测操作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

 10)系统的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应检测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用

软件在线编程和修改功能,设备、网络通讯故障的自检测功能;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不应

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 UPS 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中央站冗余主机自

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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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现场设备安装及检测应对现场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对现场设备的性能检测,对现场配置和

运行情况的各项目进行评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6.3.17

6.3.19条规定。

 12 本系统检测方法为: 在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改变设定值或状态, 或人为改变现场控制点状态时,

记录被控设备动作情况和响应时间;在工作站和现场控制器改变时间设定表,记录被控设备启停情况;根

据历史记录和试运行情况对节能优化作出评价。检测数量和方法见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 503396章。

7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记录(C 2.3.10.20

本系统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7.2.17.2.12

条的相关规定。

 1)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

 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汲其

火灾运行模式检测。

 3)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检测。

 4)火灾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检测。

 5)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检测。

8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记录(C 2.3.10.21

1)综合防范功能应检测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要害部门、设备运行、系统之间的联动监控中

心系统记录及系统集成等项目。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检测设备功能、图像质量和系统功能等项目。

 3)入侵报警系统应检测探测器的设置、防破坏、灵敏度等功能以及系统的控制、通信功能,报警

信号联网等项目。

 4)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应检测出入口控制功能和系统软件的各项性能。

 5)巡更管理系统应检测巡更终端、设备接入测试、巡更管理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功能等。 

 6)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检测车辆探测器、自动栅栏、读卡器、发卡(票)器、满位显示器、

管理中心等各项功能。

 7)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应检测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和综合管理系统监制站的各项功能。

9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记录(C 2.3.10.22

 1)缆线敷设和终接安装质量的检查。

 2)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质量的检查。

 3)信息插座安装质量的检查。

 4)系统性能检测,包括电缆电气性能测试和光纤损耗测试,填定《电缆电气性能测试记录》 G

2.3.10.3)和《光纤损耗测试记录》 C2.3.10.4 。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2的规定执行。

 5)采用计算机进行综合布线系统管理和维护时,应检测系统管理软件、硬件设备图及硬件工作状

态等项目。

10 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记录(C 2.3.10.23

 1)系统集成网络各子系统之间的硬线连接、通讯连接、专用网关(路由器)接口连接测试。

 2)系统数据集成功能。

 3)系统集成的整体指挥协调能力。

 4)系统集成的综合管理功能,视频图像传输功能,系统集成的冗余和容错功能及与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的相关性能。

 5)系统集成可靠性维护检测和系统集成安全性检测。

11 电源系统检测记录(C 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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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电源系统检测记录,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11.2

节的规定。

12 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记录(C 2.3.10.25

智能建筑防埋及接地系统检测记录,应报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11.3节的规定。

13 环境检测记录(C 2.3.10.26

空间环境、室内空调环境、视觉照明环境、室内噪声及室内电磁环境。

14 住宅(小区)智能化子系统检测记录(C 2.3.10.27

 1)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7章的规定外,应增加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检测。

 2)安全防范系统: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8 门禁)系统、停车场

管理系统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8章的规定外,增加访客对讲系

统的检测。

 3)监控与管理系统:应包括表具自动抄收及远传、建筑设备监控、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住宅(小

区)物业管理各系统等。

 4)家庭控制器:应包括家庭报警、家用电器监控、家用表具数据采集及处理、家庭紧急求助、通

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接口等功能。

 5)室外设备及管网:包括室外设备安装、室外管网铺设和缆线敷设等项目。

 6)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的系统检测应执行现行国家

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4591112章的有关规定。

 

7.2.3.87  系统试运行记录(C 2.3.10.28

1 智能建筑系统在系统安装调试和系统自检合格后,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并做

好记录。除综合布线、电源与接地、环境等系统外,其他系统应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中各章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

2 系统(试)运行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系统各类重要运行参数日常记录;系统运行环境参数记录;

系统相关联参数记录;系统异常情况记录;其他必要的系统运行记录。

3 试运行应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建筑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

员参加,与安装单位共同实施并认真做好值班运行记录,保存试运行的全部历史数据,填系统试运行记录,

并经建筑和监理单位(包括使用单位)共同核验确认并办理签章手续。

 

7.2.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4.1  基本规定

1 凡被下道工序所遮盖的重要部位或项目,必须在遮盖前按照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隐蔽检查验收,并做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分专业、分层、分段、分部位,按分项工程检验批填写。

3 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附有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检测资料,包括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明、

试(复)验报告、质量验收记录等。

4 到隐蔽工程验收不符合要求进行返工处理的,处理后必须进行复查验收,并且办理复验手续,并做

出复验结论。

5 工程具备隐蔽验收条件后,应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验收时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工长、质

量检查员共同参加,验收后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及

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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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凡未经过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7.2.4.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通用) C 2.4.0.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位置、标高;图形、结构、尺寸;材质、品种、数量;防腐、保温、焊

接接头、管盒固定、管口处理等,必要时应另附图说明示意。

 

地基与基础

7.2.4.3  土方工程应验收记录:基坑、基槽的超挖和回填;基底清理情况,基底标高,基底轮廓尺寸等;

填方土料、冻土块含量及分层铺设厚度、夯压遍数、填土压实试验记录等。

 

7.2.4.4  基坑支护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1.2

基坑支护工程应验收记录:锚杆、土钉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插入长度,钻孔直径、深度和角

度;地下连续墙成槽宽度、深度、倾斜度,钢筋笼规格、位置;槽底清理、沉渣厚度,基础土质等;以及

其他支护结构的施工情况并填写主要数据。

 

7.2.4.5  桩基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1.2

桩基工程应验收记录:灌注桩的尺寸、位置、数量、成孔质量(包括沉渣厚度及清孔情况) ;钢筋笼制

作;钢筋入孔的垂直偏差,保护层厚度;预制桩的外观质量,尺寸,锚筋规格、长度、形状等。

 

7.2.4.6  基础工程质量隐蔽应验收记录(C 2.4.1.4

砌体基础应验收记录:截面尺寸、轴线、埋深、标高、砌体组砌方法,圈梁、构造柱的外观和整体施

工质量。

混凝土垫层应验收记录:垫层截面尺寸、轴线、埋深、标高和施工质量等。

变形缝应验收记录: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后浇带的尺寸位置,构造形式及填充材料是否符合设

计及规范要求。

 

7.2.4.7  地下防水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1.5

地下防水工程应验收记录:卷材、涂料防水层的基层;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套管、埋设件

等设置的形式和构造;防水材料规格、厚度、平整度、坡度、铺设方式、阴阳角处理、搭接密封处理等,

蓄水试验情况。

 

主体结构

7.2.4.8  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2.1

钢筋工程应验收记录: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钢筋锚固长度和连接形式、接头位置、搭

接长度、接数量、接面积百分率,焊接接头的焊口形式、焊缝长度、焊缝厚度(高度)及表面清渣等外观

质量;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和固定方法;钢筋保护层厚度和弯钩角度等;钢筋垫块和绑扎;钢筋表

面除锈等;配筋砌体中所用钢筋的绑扎和安装。

 

7.2.4.9  预应力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2.2

   预应验收记录: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位置、数量,下料长度切断方法、竖向位置偏差,固定、护套

的完整性等;预应力筋锚上人、夹具和连接器的品种、规格,连接点组装等;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

置、开关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管等;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设计变更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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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10  钢结构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2.3

钢结构工程应验收记录:地脚螺栓规格、位置、埋设方法、紧固;涂装前的构件端部铣平、焊缝坡口

以及摩擦面顶紧等。

 

建筑装饰装修

7.2.4.11  地面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3.1

地面工程应验收记录:地面垫层(灰土、炉渣、三合土) 、基层、找平层、隔离层、防水层、填充层、

地龙骨等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及施工方法,垫层及隔热材料、填充层的铺设厚度和密实度,地面铺设方

式、坡度、标高、表面情况、密封处理、粘结情况等;防水层与墙体、地漏、管道根部等连接做法。

 

7.2.4.12  抹灰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3.2

抹灰工程应验收记录:抹灰前基层表面的清除和洒水润湿;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时的加强措施

(分层厚度)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基体的搭接宽度;国强构造的

材料规、铺设、固定、搭接等。

 

7.2.4.13  门窗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3.3

门窗工程应验收记录: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螺栓的规格、数量、位置、间距、埋设方式、与框的连

接方式,门窗框与主体连接部位的防腐、嵌填处理,密封材料的粘结等;塑料门窗内衬增强型材的壁厚及

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

 

7.2.4.14  吊顶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3.4

吊顶工程应验收记录:吊顶内的吊杆、龙骨、吊件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固定方法;

金属吊杆、龙骨的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的防火、防腐处理;填充材料和吸声材料的品种、规格、铺设的

厚度固定方法等;吊杆、龙骨的安装质量、牢固程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7.2.4.15  轻质隔墙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3.5

轻质隔墙工程应验收记录:轻质隔墙的骨架龙骨、预埋件、连接件、拉结筋的材质、规格、位置、安

装间距、数量、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填充材料的设置(材料是否干燥,填充是

否密实、均匀,是否下坠) ;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的位置是否正确、牢固;边框龙骨与周边墙体及顶棚

连接是否牢固,安装是否规范;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

 

7.2.4.16  饰面板(砖)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3.6

饰面板(砖)工程应验收记录:饰面板(砖)安装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

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厨房、厕所、墙裙等部位的防水

层处理;湿作业法粘贴的石材防碱背涂处理;防水层、找平层的构造做法等。

 

7.2.4.17  涂饰工程陷落验收记录(C 2.4.3.7

涂饰工程应检查验收记录基层处理情况:旧装修层清除及涂刷界面剂,基层涂刷抗碱封闭底漆,基层

牟含水率和腻子的使用等。

 

7.2.4.18  裱糊与软包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3.8

裱糊工程应检查验收记录基层处理情况:旧装修层清除及涂刷界面剂,基层涂刷抗碱封闭底漆,基层

的含水率腻子的使用,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级抹灰的要求,基层表面颜色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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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7.2.4.19  细部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3.9

细部工程应验收记录:细部工程中橱柜、护栏和扶手等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和连接件的数量、规

格、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处理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2.4.20  幕墙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3.10

幕墙工程应验收记录:幕墙工程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

腐处理;幕墙的构件之间以及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的安装和防腐处理;其安装质量是否牢固,连接

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当无预埋件而采用其他方式可靠连接时,是否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有无试

验报告。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及质量;幕墙的防埋雷装置是否与主体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幕墙四周、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间隙节点的处理、封口的安装;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

节点和安装;幕墙防雷接地节点的安装等。

 

建筑屋面

7.2.4.21  屋面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4.1

屋面工程应验收记录:基层、找平层、保温层、隔离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厚度、铺贴方式、搭接宽

度、接缝处理、粘结情况;附加层、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

造细部做法,隔离层设置、密封处理部位等。

 

建筑节能

7.2.4.22  墙体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5.1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保温板粘结或固定,锚软固件,增强网铺设,墙

体热桥部位处理,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筑了点,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保温隔热砌块填充体等部位或内容进行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

图像资料。

 

7.2.4.23  幕墙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5.2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过和固定方式,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

充,构造缝、沉降缝,隔汽层,热桥部位、断热节点,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冷凝水收集和排放

构造,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等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7.2.4.24  门窗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5.3

外门窗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材料填充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

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7.2.4.25  屋面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5.4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基层,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和板材缝隙填充质量,屋面热桥部位,隔气层

等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7.2.4.26  地面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5.5

地面节工程应对基层,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保温材料粘结,隔断热桥部位等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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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7.2.4.27  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隐蔽验收记录(C 2.4.5.6

采暖、通风与空调、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室外管网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

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7.2.4.28  直埋、暗敷管道和设备隐蔽验收记录(C 2.4.6.1

直埋于地下或敷设于结构中、敷设于沟槽、管井、不井人吊顶内的给水、排水、雨水、采暖、燃气、

消防管道和相关设备,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套管,应检查管材、管件、阀门、设备的材质与型号,安装位置、

标高、坡度、接口位置、变径位置;防水套管的定位及尺寸;管道连接方法及质量;附件使用、支架固定、

焊接情总,以及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强度、严密性及冲洗等试验。

 

7.2.4.29  绝热、防腐管道和设备隐蔽验收记录(C 2.4.6.2

有绝热、防腐要求的给水、排水、采暖、燃气、消防、喷淋管道和相关设备,应检查绝热方式、绝热

材料的材质与规格、绝热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的防结露措施、防腐处理材料及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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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l_qua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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