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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十三)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9

7.2.5.10  基坑支护和降水施工记录

1 基坑支护变形监控记录(C2.5.1.32

在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间,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和基坑周围环境的安全,当设计有指标时,应以

设备要求为依据进行过程监测,如设计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的规定家对支护结构进行监测,并做好变形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内容包括基坑类别和围护结构的位

移以及地面沉降。如果位移超出规范规定应立即会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研究补救措施。

2  锚杆(土钉)成孔、安装张拉施工记录(C 2.5.1.33

深基坑支护、山坡加固支护以及挡土墙工程等工程施工过程中,选用锚杆(土钉)为锚固体时,施工

单位应检查记录钻孔、安装锚杆和土钉、预应力锚杆张拉与锁定等各项技术指标。

3  锚杆(土钉)注浆及护坡混凝土施工记录(C 2.5.1.34

采用锚杆(土钉)加固深基坑、山坡、挡土墙,锚杆(土钉)注浆及护坡混凝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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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控制检查记录。

4  轻型(喷射)井点降水记录(C 2.5.1.35

采取轻型(喷射)井点降水的方法降低地下水时,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

记录,反映降水全过程的质量状况。

5  电渗井点降水记录(C 2.5.1.36

采用电渗井点降水的方法降低地下水时,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记录,反

映降水全过程的质量状况。

6  管井井点降水记录(C 2.5.1.37

采取管井井点降水的方法降低地下水时,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记录,反

映降水全过程的质量状况。

7  深井井点降水记录(C 2.5.1.38

采取深井井点降水的方法降低地下水时,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记录,反

映降水全过程的质量状况。

 

7.2.5.11  地下工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C 2.5.1.39

1  地下防水工程完成后,应对地下工程有无渗漏现象行装是否检查验收并填写《地下工程(室)防水

效果检查试验记录》 。地下防水工程应按工程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渗漏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规定。

2  检查内容包括:裂缝、渗漏水大小、防水等级标准容许的渗漏水部位及处理意见等。发现渗漏水现

象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实际情况,绘制地下工程“背水内表面的结构工程展开图” ,作为地下防水工程验收

必备文件。

 

主体结构

7.2.5.12   测量放线记录

1  楼层测量放线记录(C 2.5.2.1

  1)各层测量放线应在工程定位测量放线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给定的轴线、标高、

位置进行测量放线。

  2)楼层测量内容包括轴线竖向摘测控制线、各层墙柱轴线、墙柱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垂直度

偏差等。楼层标高抄测内容包括楼层+0.5m水平控制线、皮数杆等。

  3)测量放线示意图的内容包括:楼层外轮廓线、楼层重要控制轴线、尺寸、相对高程等;示意图

指北针方向、分楼层段的具体图名。

2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C 2.5.2.2

  1)为防止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破坏,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对新建工程以及受其影响

的邻近建筑均要进行沉降观测,并做好沉降观测记录。沉降观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

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

  2)水准点(指水准基点)的设置:在一个观测内应设置23个水准基点,其位置靠近观测对象,

但要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水准基点距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宜小于25m和大于100m。水准点要结实牢

固、便于观测。

 3)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设计要求布置。若设计无要求时,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

并结合岩土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 8 的要求。 

 4)沉降观测宜采用闭合法,沉降观测点的精度要求和观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

范》GB 50026 的规定。每次沉降观测的数据应填入水准测量记录表中,经过严格核对无误后,方能填入沉

降观测记录表中,已填入的数字,不能任意涂改。水准测量记录表应作为原始资料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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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符合霜降。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成后开始观测;

大型、高层建筑可在每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

砌筑墙、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 25%50%75% 100%

各测一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 5 次。雨季和冬季过后应补充观测。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

停工及复工时应各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6)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

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

次的连续观测。问题严重时,应会同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研究并作出结论。

 7)水准仪应采用精密水准仪。每次观测时,应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方法,

并应固定观测人员。

 8)施工观测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根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图绘制的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图。

2)沉降观测记录:即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高程和其逐次沉降量。

3)根据沉降观测结果绘制的沉降量与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及沉降时分布曲线图。

4)沉降观测技术分析报告。

3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C 2.5.2.3

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验收时,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和全高进行实测并记录,填写《建

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7.2.5.13  预应力工程施工记录

1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C 2.5.2.4 、电热法施工加预应力记录(C 2.5.2.5

1)预应力筋的张拉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施工中应填写《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C 2.5.2.4)和《电热法施加预应力记录》 C 2.5.2.5

2)预应力张拉力筋张拉记录内容包括预应力施工部位、预应力筋规格、平面示意力产、张拉程序、

京戏力记录、伸长量等并应对每根预应力筋的张拉实测值进行记录。预应力筋断裂和滑脱情况可记录在备

注和附图栏内。

2  预应力张拉孔道灌闪记录(C 2.5.2.6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施工中应按规定填

写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灌浆孔状况、水泥浆配比、灌浆压力、灌浆量及灌浆点简图。

3  张拉机具设备及仪表标定记录(C 2.5.2.7

预应力筋张拉机具设备及仪表应定期维护和校验。张拉设备应配套标定,并配套使用。张拉设备的标

定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反常现象时或在千斤顶检修后,应重新标定。

 

7.2.5.14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1  混凝土浇灌申请书(C 2.5.2.8

正式浇筑混凝土前,施工单位单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如钢筋、模板工程;水电预埋管检查;材料、

设备及其他准备等) ,自检合格后填写《混凝土浇灌申请书》 ,专业工长和人员签字,项目负责人批准报请

监理单位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2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C 2.5.2.9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

位组织搅拌机组并会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混凝土配合比报告确定的组成材料是否与现场施工所用的材料

相符,以及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

3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通知单(C 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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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混凝土生产时,砂、石的实际含水率与配合比设计时的含水率存在差异,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

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4  混凝土浇筑记录(C 2.5.2.11

混凝土施工中应按规定对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及坍落度,浇筑时间,搅拌和运输方式,振捣和养护方法,

浇筑混凝土量和浇筑过程进行记录。

5  混凝土试件制作记录(C 2.5.2.12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试

件的留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C 2.5.2.13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对入模时大气温度、各测温孔温度、内外温差和裂缝进行检查和记录。大体积混

凝土养护测温记录应附测温孔布置图,包括测温孔的位置、深度等。

7  混凝土施工缝施工记录(C 2.5.2.14

施工缝、后浇带的留置方法、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时京戏检

查留置方法、位置、接槎处理等。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

方案进行。

8  混凝土拆模申请单(C 2.5.2.15

  1)在拆除现浇混凝土结构板、梁、悬臂构件等底模前,专业施工工长应填写混凝土拆模申请单并

附同条件混凝土试件强度报告,报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方可拆模。

  2)拆模时混凝土强度规定:当设计有要求是地,应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现行规范

的要求。

  3)如结构型式复杂(结构跨度变化较大)或平面不规则,应附拆模平面图。

9  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技术处理记录(C 2.5.2.16

1)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做好记

录,并应及时按施工技术对缺陷进行处理。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

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

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3)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

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

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7.2.5.15   砌体工程施工记录

1  砌筑砂浆试块制作记录(C 2.5.2.17

砌筑砂浆试块,应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试件的留置应符合相应

标准的规定。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 1 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

的试块,测试检验28d强度。

2  抽气(风)道、垃圾道检查记录(C 2.5.2.18

  1)建筑物抽气(风)道,包括厨房烟道和卫生间抽气道等均应全数做通(抽)风和漏风、串风试

验,并填写检查记录。

  2)垃圾道应全数检查畅通情况,并做检查记录。

 

7.2.5.16   结构构件吊装记录(C 2.5.2.19

1  观感制混凝土构件、大型钢、木构件吊装应有构件吊装记录,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名称、安装位

置、搁置与搭接长度、接头处理、固定方法、标高及节点连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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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构件的型号、位置、支点锚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无变形损坏现象;构件接头(拼缝)的混凝土

(砂浆)必须浇筑密实,其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

3  由于运输、堆放和吊装造成的构件变形必须矫正;垫铁规格、位置正确,与柱底面和基础接触紧贴

平稳,点焊牢固,垫铁座浆的的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规定。

4  构件吊装完成后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处理后必须复验。并在说明栏中注明。

 

7.2.5.17   钢结构工程施工记录

1  钢结构与基础、支座交接检查记录(C 2.5.2.20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锚栓)的规格和位置、地脚螺栓(锚栓)

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网架结构支座定位轴线的位置、支座锚栓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建筑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C 2.5.2.21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有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试验或评定,

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并

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或方案。

3  钢结构安装施工记录(C 2.5.2.22

钢结构主要受力构件安装应检查垂直度、俯首帖耳向弯曲等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钢结构主体结构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 应检查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的安装偏差,

并做施工记录。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检查挠度值和其他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矩检验记录(C 2.5.2.2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矩检验含初拧、复拧、终拧扭矩的现场无损检验。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终拧

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

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82的规定。

5  防腐涂料涂装检查记录(C 2.5.2.24

涂装前钢材表面处理后不应有尽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

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用于漆膜测厚仪检查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

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

6  防火涂料涂装检查记录(C 2.5.2.25

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2.5.18   木柢程施工记录(C 2.5.2.26

应检查木桁架、梁和柱等构件的制作、安装,屋架安装允许偏差和屋盖横向支撑的完整性等,并做施

工记录。

 

建筑装饰装修

7.2.5.19   样板间(件)记录(C 2.5.3.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估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7.2.5.20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C 2.5.3.2

1  凡有防水要求的浴室、卫生间、厨房、预制外墙板等工程均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防水工程试水检

查验收,并认真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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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浴室、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在防水工程完成和竣工验收时应进行蓄水试验。

 

7.2.5.21   幕墙工程施工记录

1  幕墙注胶检查记录(C 2.5.3.3

硅酮结构胶注胶应做施工记录,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技术标准规定。注胶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的规定。

2  幕墙淋水检查记录(C 2.5.3.4

玻璃幕墙转角、上下、侧边、封口及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构造应满足密封防水要求,应进行淋水试验,

并填写《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试验记录》 。幕墙淋水试验方法及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

标准》JGJ/T 139附录C

3  玻璃应检验记录(C 2.5.3.5

检验幕墙安装质量应用表面应力检测仪检查玻璃表面应力。

 

建筑屋面

7.2.5.22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C 2.5.4.1

1 屋面工程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防水工程试水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记录。

2 屋面工程完工后,应对细部构造(屋面天沟、檐沟、檐口、泛水、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

等) 、接缝处和保护层进行雨期观察或淋水蓄水检查。

 

建筑节能

7.2.5.23  保温材料施工记录(C 2.5.5.1

保温隔热材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厚度采用钢针插入剖开尺量检查。

 

7.2.5.24  幕墙冷凝水收集和排放装置通水试验记录(C 2.5.5.2

天窗、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7.2.5.26  设备基础交接检查记录(C 2.5.6.1

设备安装前应由土建和设备安装部门施工员、质检员依照图纸及规范要求,对其设备基础的尺寸、平

面位置、标高、强度以及预埋(留)件位置等进行交接复核检查。

 

7.2.5.27  管道配件安装记录(C 2.5.6.2

明敷给水、中水、热水、排水以及采暖管道、配件施工安装情况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管道型

号、规格、数量,管道位置,管道连接方式,管道防腐,管道固定方式,管内、外污物清理等内容。

 

7.2.5.28  卫生器具安装记录(C 2.5.6.3

应对卫生器具及给水配件的安装位置、标高、固定方式、接口处的连接及处理进行记录。

 

7.2.5.29  水泵等设备安装记录(C 2.5.6.4

主要设备安装检查记录内容及要求:安装设备位号及型号规格,应准确表达;安装固定的方式;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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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的水平度、垂直度,同一系统的各台设备直线度应符合规范或生产厂家的技术文件规定;设备严

密无渗漏、间隙均匀、无异常现象。

 

7.2.5.30  补偿器预拉伸安装记录(C 2.5.6.5

1 为妥善补偿采暖系统、热水系统、供热管网中的管道伸缩,避免因此而导致的管道破坏,补偿器的

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及固定支架的位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补偿器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进行

预拉伸,并做好记录。成品补偿器出厂前已做预拉伸的,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2 管道膨胀伸长量按下式计算:⊿L=L·α(t2-t1)×103

式中:⊿L——管道的热伸长量(㎜)

α——管材的膨胀系数(m/m·℃) ,对于一般钢管α=12×10-6

m/m·℃

L——管道的计算长度(m

t2——输送介质的最高温度;

t1——管道安装时的环境温度。

 

建筑电气

7.2.5.31  工序交接检查记录(C 2.5.7.1

工序交接应办理相应交接确认手续,确认记录应根据具体工程特点选取如下项目:架空线路及杆上电

气设备安装,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电缆桥架安

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在沟内、竖井内支架上敷设,电线导管理、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

穿管及线槽设,电缆头制作和接线,照明灯具安装,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接地装置安装,引下

线安装,等电位连接,防雷接地系统测试等内容。

 

7.2.5.32  照明敷导管、配线、桥架安装及敷线记录(C 2.5.7.2

明敷电气导管、配线、桥架安装、桥架内敷线施工应对安装情况进行必要记录,其记录内容应包括导

管、桥架的型号、规格及数量,敷设的位置、标高、固定方式,连接的方式等。

 

7.2.5.33  电动机抽芯检查记录(C 2.5.7.3

1 除电动机随带技术文件说明不允许在施工现场抽芯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动机应抽芯检查:

 1)出厂时间已超过制造厂保证期限,无保证期限,无保证期限的已超过出厂时间1年以上;

 2)外观检查、电气试验、手动盘转和试运转,有异常情况。

2 抽芯检查场所应干净通风,温度应在允许范围内。

 

通风与空调

7.2.5.34  设备基础交接检查记录(C 2.5.8.1

设备安装前应由土建与安装单位有关人员依照图纸及规范要求,对设备基础的尺寸、平面位置、标高、

强度以及预埋(留)件位置等进行交接检查。

 

7.2.5.35  补偿器预拉伸安装记录(C 2.5.8.2

空调水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中,应根据计算的补偿量进行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伸缩器预拉伸或预压

缩情况。补偿器的补偿量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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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36  风管及部件制作检查记录(C 2.5.8.3

1 风管及部件制作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产品标准及施工规范要求。

2 制作前对板材进行清洗,对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制作的方式、尺寸、数量、班组等进行记录。

 

7.2.5.37  明敷风管安装记录(C 2.5.8.4

明敷风管及配件施工安装情况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管道型号、规格、数量,管道位置,管道

连接方式,管道固定方式,管内、外污物清理等。

 

7.2.5.38  明敷空调水系统安装记录(C 2.5.8.5

明敷冷热水、冷却水、凝结水管道及配件施工安装情况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管道型号、规格、

数量,管道位置,管道连接方式,管道防腐,管道固定方式,管内、外污物清理等。

 

7.2.5.39  明敷风管、空调水系统绝热记录(C 2.5.8.6

有绝热、防腐要求的风管、空调水管:检查绝热形式与做法,绝热材料的材质和规格,防腐处理材料

及做法,绝热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垫以绝热衬垫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其厚度应与绝热层厚度相同,表

面平整,衬垫接合面的空隙应填实。

 

7.2.5.40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道清洗记录(C 2.5.8.7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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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l_qua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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