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4 钢结构质量检验记录
4.1.8.4 1.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4.1.8.4 1.Ⅰ(3)2)本条中“重要钢结构”是指: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
(2)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
(3)大跨度结构中一级焊缝;
(4)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结构中一级焊缝;
(5)设计有要求。
4.1.8.4 2. 钢结构焊接工程
4.1.8.4 2.Ⅰ(8)弯曲试验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验收批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验收批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验收批应定为不合格。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该验收批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4.1.8.4 4. 钢结构安装工程
4.1.8.4 4.Ⅰ(1)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
允许偏差 |
图 例 |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
|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
|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
允许偏差 |
图 例 |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
(H/2500+10.0),
且不应大于50.0 |
|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
|
4.1.10 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记录
4.1.10Ⅰ(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伤或发生4级以上(含4级)事故的应在发生、发现当日填写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相关班组长组成检查组在检查的基础上写出报告。
4.1.10 Ⅰ(3)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须填写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必须归入施工技术文件。调查组成员由企业法人任命,但事故项目部人员应回避,一般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任组长。未达到4级事故的可不成立调查组,未设立调查组的,调查处理记录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填写。
发生4级以上(含4级)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处理完毕并填写处理记录。
4.1.11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4.1.11Ⅰ(1)新材料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在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新材料。
新工艺是指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工艺有明显改进且实用,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新工艺。
4.2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4.2.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图纸会审前应进行图纸自审,即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熟悉图纸,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在图纸会审时统一提出,图纸自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给排水施工图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2)给排水施工图纸和说明以及图中管道设备规格型号、标高等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本专业及与其他专业之间有否错误和矛盾,主要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有“错、漏、缺”;
3)给排水系统图与平面图上的设计内容是否有矛盾;
4)实行新技术项目、特殊工程、复杂设备的技术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否有必要的措施;
5)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2)消防工程应组织专项会审,消防部门参加。只设置消火栓系统不必进行二次会审。
(3)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应先作设计交底,明确设计意图、依据,对施工过程施工技术的要求。
(4)图纸会审时施工单位提出自审意见或建议,设计单位予以答复,参加会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参加各方会签,并加盖公章。
(5)图纸会审记录应写明工程名称、会审日期、会审地点,参加会审的单位名称和人员姓名。
(6)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不涉及设计变更内容,对工程做出一些简单的技术更改,可采用工程洽商记录。
4.2.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2.2Ⅰ(1)附件、附属设备是指焊接、保温、隔热等材料,各种卫生器具及其配件,给水附件(水龙头、阀门等)和给水附属设备(水泵、水箱等);消防水设备;采暖、煤气管道系统的散热器、阀门、温度表、压力表、水位计、流量计等;采暖锅炉、热交换器、水泵、风机等设备;煤气系统的调压装置及附件。非标产品如钢制配件、水箱等应有检验记录。
4.2.2Ⅰ(2)设备铭牌和产品说明书上的技术参数是安装、调试、使用的依据,因此设备还必须有铭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文件资料。
4.2.2Ⅰ(3)新型材料、设备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家或部颁标准中尚无依据,因此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方可使用;要求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是因为每种产品都是按制造标准生产出来的,而制造标准对每种产品都有规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定期应进行检验,只有定期检验的产品,质量才有保证。后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要求按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必须提供该企业标准在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文件,只有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生效。
4.2.2Ⅰ(5)合格证应标有该产品的型号、规格、批量、技术参数、厂家名称地址、出厂日期、检验员签证等。
4.2.2Ⅰ(6)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在使用和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对其型号、规格、质量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和验收,严格把好材料、设备的质量关,防止把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把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之前。
设备开箱检查由安装单位、供货单位或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进行,并做好检查记录;应按照设备清单、施工图纸及设备技术资料,核对设备本体及附件、备件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附件、备件、产品合格证件、技术文件资料、说明书是否齐全;设备本体外观检查应无损伤及变形,油漆完整无损;设备内部检查:电器装置及元件、绝缘瓷件应齐全,无损伤、裂纹等缺陷;对检查出现的问题应由参加方共同研究解决。
4.2.2Ⅰ(7)例如阀门,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中规定应抽样进行试验,其主要原因有二个:
(1)阀门出厂前产品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按规定阀门出厂前应进行水压试验。据有关部门对制造厂调查,仅有40%左右出厂前进行试压,其余未经试验就出厂。有的阀壳有砂眼;有的因加工精度不够,造成闸板、闸瓣和阀体的密封面不平整,不光洁,甚至有刀痕、气孔、裂纹等;有的因装配不当,带来阀杆与填料接触部分不严密,阀杆歪斜和弯曲,导致阀门启闭不平稳、不灵活。
(2)运输保管造成的问题,阀门在运输保管过程中,由于捆绑不合理,装卸不细心,造成部分阀杆弯曲或阀壳砸坏。此外,由于保管不善,有的阀门不放在库内,而放在室外风吹雨淋,任其锈蚀;有的成堆堆置,互相砸压,造成阀杆螺纹损伤。因此,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因阀体漏裂、阀杆折断,启闭不灵活和不严密,造成安装后漏水、漏汽或失去调节功能,规范规定:阀门安装前,应作耐压强度试验。试验情况可记录在质控(水)表4.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