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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 T J 2 1 6-2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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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u p e r v i s i o n C o d e f o r Wa t e r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P r o j e c t s
2 0 0 0 - 1 2 一0 8发布 2 0 0 1 -0 4-0 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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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关于发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交水发汇 2 0 0 0 ] 6 4 8号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制定的《 水运工程施工
监理规范》 , 业经审查, 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编号为 刀 7 2 1 6 -7 0 0 0 , 自
2 0 0 1 年4 月 1日起施行
本规范的管理和出版组织工作由我部水运司负责, 具体解释由中交第一
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000年十二月八 日月0 西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 规范水运工程监理行为, 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主要包括施工招
标期、 准备期、 施工期、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监理, 信息与资料管理
等内容。
本规范共分 a 章 1 2节和z 个附录, 并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实际, 并
参考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编写而成。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 具体解释工作由中交第一
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 注意积累资
料, 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
院, 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 其内容将在《 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
理信息》 上刊登。目 次
1 总则 …………………………………………………………( 1 )
2 术语………………………………………………………… ( 2 )
3 一般规定 ……………………………………………………( 5 )
4施工招标期监理 ………………………………………………(9)
5施工准备期监理………………………………………………(1 0)
5 . 1 监理准备…………………………………………… ( 1 0 )
5 . 2施工准备期监理 …………………………………… ( 1 1 )
6 施工期监理……………………………………………………( 1 4 )
6 . 1 工程质量控制……………………………………… ( 1 4 )
6 . 2 工程 进度控制…………………………………… ( 1 6 )
6 . 3工程费 用控制……………………………………… ( 1 7 )
6 . 4 合同管 理………………………………………… ( 1 9 )
6 . 5工地会议…………………………………………… ( 2 0 )
6 . 6施工监理交底…………………………………………( 2 2 )
7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监理…………………………………… ( 2 3 )
7 . 1 交 工验收……………………………………… ( 2 3 )
7 . 2保修期监理……………………………………… ( 2 4 )
8信息与资料管理………………………………………………( 2 5 )
8 . 1 信息管理…………………………………………( 2 5 )
8 . 2 资 料管理……………………………………… ( 2 5 )
附录 A 常用施工监理表……………………………………( 2 8 )
附录 R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6 3 )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二 ( 6 4 )
附 条文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
1 总 则
1 . 0 . 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行为, 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 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
用, 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 其
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 . 0 . 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 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
质, 具有法人资格, 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 . 0 . 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双方应严
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 进行监督管理。
1 . 0 . 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 . 0 . 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应通过业主进行。
1 . 0 . 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 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 法规的规定。2 术 语
2 . 0 . 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 依据工程技
术标准 、 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 遵照一定的准则, 并采取相应的
措施, 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 对水运
工程建设的质量 、 进度、 费用进行控制, 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
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 . 0 . 2 监理机构
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
同的组织。
2 . 0 . 3 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
工作的工程师。
2 . 0 . 4 总监理工程师
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 负责
大、 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
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 . 0 . 5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
程师。
2 . 0 . 6 专业监理工程师
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 . 0. 7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
的人 员。2 . 0 . 8 旁站
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 实施全过程的现场
监察。
2. 0 . 9 巡视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
动。
2 . 0 . 1 0合同文件
指施工合同、 图纸、 技术规格书、 招投标书、 中标通知书及其他
有关文件 。
2 . 0 . 1 1 监理合同
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
中责任、 权力、 义务等的协议和条款。
2 . 0 . U 工程计量
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与方法, 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
格的工程或工作进行审核, 确认其工程量或工作量。
2 . 0 . 1 3 支付
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或工作量, 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价款及方法
付款给承包人, 包括预付款、 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2 . 0 . 1 4 预付款
在工程开工前, 根据合同文件规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材料、
设备和动员费用。
2 . 0 . 1 5 中期支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根据被批准的承包人的申请, 按合同文件
的有关条款, 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付款。
2 . 0 . 1 6 最终支付
签发“ 工程保修终止证书” 后, 根据承包人的申请, 按照合同文
件的有关规定, 付清全部工程款。
2 . 0 . 1 7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
自承包人提出预验收申请及交工申请至签发“ 工程保修终止
证书” 的时期。2 . 0. 1 8 分包
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 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
包给其他承包人。
2 . 0 . 1 , 指定分包
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或材料、 机械
设备的供应等, 分包给由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人。
2 . 0 . 2 0 工地会议
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监理,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围绕
工程质量、 进度、 费用、 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
2 . 0 . 2 1 中间验收证书
当工程项 目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施工完成并满足业主和使
用要求, 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 . 0 . 2 2 交工验收证书
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成, 经业主组织验
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 . 0 . 2 3 工程保修终止证书
工程保修期满, 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 由业主组织复验后签发
的终止承包人保修工作的证明文件3 一 般 规 定
3 . 0 . 1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下列文件和资料进行施工监理:
( 1 ) 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等;
( 2 )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 3 ) 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件;
( 4 ) 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技
术文件;
( 5 ) 业主、 设计单位、 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
关的会议纪要和经确认的其他文字记载。
3 . 0 . 2 施工监理阶段应包括施工招标期、 准备期、 施工期、 交工验
收及保修期。
3 . 0 . 3 监理组织和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3 . 0 . 3 . 1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根据工程的规模、 特
点、 工期、 环境条件等因素, 组建工程项 目监理机构。
3 . 0 . 3 . 2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 在现场设置相应资
质的检测试验室或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进行必要
的检测和平行试验。
3 . 0 . 3 . 3 监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 并配备相应监理人员
和设备, 监理工作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 . 0 . 3 . 4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应根据监理工作
的需要, 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测量和
试验专业人员等。
3 . 0 . 4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 1 ) 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标;
( 2 ) 编写《 监理规划》 和《 监理实施细则》 ; ( 3 )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
( 4 ) 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承包人设置的测量控制
网点或基线;
( 5 ) 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 参加设计交底;
( 6 ) 检查施工人员、 机械、 材料的进场情况, 审查承包人的开工
申请, 签署工程的开工令;
( 7 ) 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 并进行有关协调;
( 8 ) 控制施工质量, 检查或检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 检查
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
( 9 ) 对隐蔽、 分项和分部工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验收并签
认, 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 1 0 ) 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
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
( 1 1 ) 检查工程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 1 2 ) 审查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