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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1995]36 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0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建[1995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

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 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网复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

路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

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

承担监督任备,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  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

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作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电力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

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

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

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

    ()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

理日常质理监督事务。

    ()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由主管局长兼任,副站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配备或指定若

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中心站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考核、发证。

    ()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员。

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应是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

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电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监督工程师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考核、发证。质量监督员由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

发证。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的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负责全国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

    ()掌握火电和送变电工程质量状况,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参与国家重点工程竣工验收;

    ()审核全国火电、送变电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十条  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在部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和各所在局双重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基本建设

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并报中心总站备案;

    ()负责本地区的火电和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中心总站报送“工程质量报表”

及年度质监工作计划、总结;

    ()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参加启动验收及竣工验收,对工程总体质量作

出评价意见;

    ()组织、管理、考核所监工作质量监督站;

    ()参加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核查受监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制造和施工、调试单位的资质,监督、抽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

立和实施;

    ()仲裁有关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总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

大问题;

    ()审核受监范围的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站受质量监督中心站领导,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核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参加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和到现场的设备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

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如下:

    ()在资质核查中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

    ()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

    ()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使用;

    ()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项目,有权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拨款;

    ()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奖励对工程质量有特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处罚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部门和个

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支持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各级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正确

履行职责,对阻碍其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者,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四条  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为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中心,各网、省局的电力试验研究所()或电力调试所可作为该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第十五条  质量检测中心可承担下列工作:

    ()承担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及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参与有关工程所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检测和技术审定; 

    ()培训检测人员,总结交流检测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中心应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人员和测试手段,检测人员应认真按有

关标准、规程进行检测,并及时提出检测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第十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监督过程所发生的检测费,大、中型工程项目按其土建、安装

工作量的千分之零点五至一点五收取,小型和外委工程项目经照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可分期支付,小型工程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由质量监

督中心站专列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聘任质量监督人员的聘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业务培训和

技术咨询费,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资料费;质量监督机构办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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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l_hang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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