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石方工程说明
一、本章包括一般石方、保护层、沟槽、坑挖、平洞、斜井、竖井、预裂爆破等石方开挖和石渣运输定额共56节。
二、本章计量单位,除注明外,均按自然方计。
三、一般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一般明挖石方工程;底宽超过7m的沟槽;上口大于160㎡的石方坑挖工程;倾角小于或等于20°,开挖厚度大于5m(垂直于设计面的平均厚度)的破面石方开挖。
四、一般破面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设计倾角大于20°和厚度5m以内的石方开挖。
五、保护层石开挖定额,适用于设计规定不允许破坏岩层结构的石方开挖工程,如河床坝基、两岸坝基、发电厂基础、消能池、廊道等工程连接岩基部分,厚度按设计规定计算。
六、沟槽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底宽小于或等于7m、两侧垂直或有边坡的长条形石方开挖工程。如渠道、截水槽、排水沟、地槽等。底宽超过7m的按一般石方开挖定额计算,有保护层的,按一般石方和保护层比例综合计算。
七、坡面沟槽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槽底轴线与水平夹角大于20°的沟槽石方开挖工程。
八、坑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上口面积小于或等于160㎡、深度小于或等于上口短边长度或直径的工程。如集水坑、墩基、柱基、机座、混凝土基坑等。上口面积大于160㎡的坑挖工程按一般石方开挖定额 计算,有保护层的,按一般石方和保护层比例综合计算。
九、平洞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洞轴线与水平夹角小于或等于6°的洞挖工程。
十、斜井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水平夹角为45°~75°的井挖工程。水平夹角6°~45°的斜井,按斜井石方开挖定额乘0.90系数计算。
十一、竖井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水平夹角大于75°、上口面积大于5㎡、深度大于上口短边长度或直径的石方开挖工程。如调压井、闸门井等。
十二、洞、井石方开挖定额中各子目标示的断面积系指设计开挖断面积,不包括超挖部分。规范允许超挖部分的工程量,应执行本章二-29、30、31节超挖定额。
十三、平洞、斜井、竖井、地下厂房石方开挖已考虑光面爆破。
十四、炸药价格的计取
1.一般石方开挖,按2号岩石铵锑炸药计算;
2.边坡、坑、沟槽、保护层石方开挖,按2号岩石铵锑炸药和4号抗水岩石铵锑炸药各半计算;
3.洞挖(平洞、斜井、竖井、地下厂房)按4号抗水岩石铵锑炸药计算。
十五、炸药加工费(大包改小)所需工料已包括在本章定额中。炸药预算价格一律按1~9㎏包装的炸药计算。
十六、石方洞(井)开挖中通风机台时量系按一个工作面长400m拟定。如超过400m,按表2-1通风系数表计算
表2-1 通风系数表
隧洞工作面长(m) |
系数 |
400 |
1.00 |
500 |
1.20 |
600 |
1.33 |
700 |
1.43 |
800 |
1.50 |
900 |
1.67 |
1000 |
1.80 |
1100 |
1.91 |
1200 |
2.00 |
1300 |
2.15 |
1400 |
2.29 |
1500 |
2.40 |
1600 |
2.50 |
1700 |
2.65 |
1800 |
2.78 |
1900 |
2.90 |
2000 |
3.00 |
十七、挖掘机或装载机装石渣、自卸汽车运输定额露天与洞内的区分,按挖掘机或装载机装车地点确定。
十八、当岩石级别大于XIV级时,可按相应各节ⅩⅢ-ⅩⅣ级岩石的定额乘以表2-2调整系数计算。
表2-2 调整系数
项目 |
人工 |
材料 |
机械 |
风钻为主各节定额 |
1.30 |
1.10 |
1.40 |
潜孔钻为主各节定额 |
1.20 |
1.10 |
1.30 |
液压钻、多臂钻为主各节定额 |
1.15 |
1.10 |
1.15 |
十九、预裂爆破、防震孔、插筋孔均适用于露天施工,若为地下工程,定额中人工、机械应乘以1.15系数。
二十、斜井或嗓音井石渣运输定额中的绞车规格按表2-3、表2-4选择。
表2-3 竖井绞车选型表
竖井井深(m) |
≤50 |
50~100 |
>100 |
单筒绞车 |
卷筒Φ×B(m) |
2.0×1.5 |
参考冶金、煤炭建井定额 |
功率(kW) |
30 |
55 |
双筒绞车 |
卷筒Φ×B(m) |
2.0×1.5 |
功率(kW) |
30 |
表2-4 斜井绞车选型表
斜井井深(m) |
≤140 |
140~300 |
300~500 |
500~700 |
700~900 |
单
筒
绞
车 |
≤10° |
卷筒Φ×B(m) |
1.2×1.0 |
1.6×1.2 |
功率(kW) |
30 |
75 |
10°~20° |
卷筒Φ×B(m) |
1.2×1.0 |
1.6×1.2 |
功率(kW) |
30 |
75 |
110 |
20°~30° |
卷筒Φ×B(m) |
1.2×1.0 |
1.6×1.2 |
2.0×1.5 |
功率(kW) |
30 |
75 |
110 |
155 |
双
筒
绞
车 |
≤10° |
卷筒Φ×B(m) |
1.2×1.0 |
1.6×1.2 |
功率(kW) |
30 |
75 |
10°~20° |
卷筒Φ×B(m) |
1.2×1.0 |
1.6×1.2 |
功率(kW) |
30 |
75 |
110 |
155 |
20°~30° |
卷筒Φ×B(m) |
1.2×1.0 |
1.6×1.2 |
2.0×1.5 |
功率(kW) |
30 |
55 |
110 |
155 |
二十一、连续运输时分别套用定额中子目。洞内运输套用洞内运输定额中的“基本运距”及“增运”子目,洞外套用露天定额中“基本运距”及“增运”子目。
第三章 砌石工程说明
一、本章包括抛石、砌筑、碾压等定额共18节。
二、本章定额的计量单位,除注明外,均按“成品方”计算。
三、本章定额石料规格及标准说明
块石:指厚度大于20㎝,长、宽各为厚度的2~3倍,上下两面平行且大致平整,无尖角、薄边的石块。
碎石:指经破碎、加工分级后,粒径大于4.75㎜的石块。
卵石:指最小粒径大于20㎝的天然河卵石。
毛条石:指一般长度大于60㎝的长条形四棱方正的石料。
料石:指毛条石经修边打荒加工,外露面方正,各相邻面正交,表面凸凹不超过10㎜的石料。
砂砾料:指天然砂卵石混合料。
堆石料:指山场岩石经爆破后,无一定规格、无一定大小的任意石料。
反滤料、过渡料:指土石坝或一般堆砌石坝工程的防渗体与坝壳之间的过渡区石料,由粒径、级配均有一定要求的砂、砾石(碎石)组成。
四、各节材料定额中石料计量单位:砂、碎石为堆方;块石、卵石为码方;条石、料石为清料方。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说明
一、本章包括现浇混凝土、碾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沥青混凝土 等定额共65节。
二、混凝土定额的计量单除注明外,均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成品方计算。
三、现浇混凝土、碾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部分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吊(安)装、钢筋制作及安装、混凝土拌制、运输等定额。适用于拦河坝、水闸、船闸、厂房、隧洞、竖井、明渠、渡槽等各种水工建筑物工程。
四、定额的工作内容
现浇混凝土包括:冲(凿)毛、冲洗、清仓、铺水泥砂浆、平仓浇筑、振捣、养护,工作面运输及辅助工作。
碾压混凝土包括:冲毛、冲洗、清仓、铺水泥砂浆、平仓、碾压、切缝、养护,工作面运输及辅助工作。
预制混凝土包括:预制场冲洗、清理、配料、拌制、浇筑、振捣、养护,模板制作、安装、拆除、修整,预制场内的混凝土运输,材料场运输和辅助工作,预制件场内吊移、堆放。
五、各种坝型的现浇混凝土定额,不包括溢流面、闸墩、胸墙、工作桥、公路桥等。
六、现浇混凝土定额不含模板制作、安装、拆除、修整。
七、本章四-22至四-25为预制混凝土定额。对于其他必须现场预制又没有相应定额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可采用四-21节现浇细部结构混凝土子目加相应模板定额计算。
八、预制混凝土定额中的模板材料均按预算消耗量计算,包括制作(钢模为组装)、安装、拆除、维修的消耗、损耗,并考虑了周转和回收。
九、材料定额中的“混凝土”一项,系指完成单位产品所需的混凝土半成品量,其中包括:冲(凿)毛、干缩、施工损耗、运输损耗和接缝砂浆等的消耗量在内。混凝土半成品的单价,只计算配制混凝土所需的水泥、砂石骨料、水、掺和料及其外加剂等的用量及价格。各项材料的用量,应按试验资料计算;没有试验资料时,可采用本定额附录中的混凝土材料配合表列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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