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项辅助系统费用的调整:
本定额为各辅助系统的全费用定额,大多数单项调整系数均已在定额中进行了处理,编制概(预)算时,一般不需调整,但遇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单项调整。
1、当竖(斜)井开拓工程涌水量不同于定额基础时,不仅排水系统中电耗量必须调整,对二、三、四期工程还应调整其第一类费用。
(1)、定额中第一期排水系统定额电耗,是按各档定额涌水量的全量计算的,如<20m3/小时,是按20m3/小时计算的,以此类推;第二、三、四期排水系统定额电耗则是按≤100 m3/小时计算的。当编制一、二、三、四期工程预、(概)算涌水量不同于定额涌水量时,应按套用定额涌水量的排水电耗比例增减:
式中:D2-----调整后的排水系统电耗量(度)
D1-----套用定额的排水系统电量(度)
Q2-----编制概(预)算涌水量(m3/h)
Q1-----套用定额涌水量(m3/h)
(2)、第二、三、四期工程排水系统的第一类费用调整系数表如下:
巷道工程量(m)
涌水量 (m3/h)
<100
<200
<300
<400
<500
>500
<25000
1
1.3
1.5
1.65
1.85
2
>25000
1
1.1
1.25
1.5
1.6
1.8
2、斜井开拓工程当倾角不同于定额基础时,第一、二、三、四期工程按下列系数调整提升排水系统的电耗量。
<180
<250
<300
>300
提升系统
0.71
1
1.17
1.52
排水系统
0.78
1
1.17
1.43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定额调整
由于本定额是以各辅助系统全费用定额基价出现的,如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根据下述方法进行计算:
1、对于改扩建的矿山,凡经过旧巷运输的改扩建工程,均按下列公式调整全费用。
A= K·B
式中:A——调整后的定额基价
B——调整前的基价
K——全费用调整系数(K值见下表)
K值表
开拓方式
竖井
斜井
平硐
工期
二、三、四期
一期
二、三、四期
经过旧巷长度
K 值
<500m
1
1
1
1
<1000m
1.11
1.12
1.15
1.17
<2000m
1.14
1.16
1.2
1.22
<3000m
1.17
1.2
1.25
1.27
>3000m
1.2
1.23
1.29
1.32
2、本定额是按施工企业自行设有独立的辅助系统编制的,如与生产矿山共用辅助系统时,共用的辅助系统按本定额的60%计取辅助费。
3、竖(斜)井井深(斜长)超过定额最大档值时,可用等差法调整提升、排水、通风系统费用。平硐峒身长度超过时,亦按同样方法调整运输、照明、通风系统费用。三个辅助系统费用的调整,按定额全费用最大档与相邻档的差值乘以超档数及全费用调整系数(系数表如下),加上原定额最大档的基价。
提升、、排水、通风系统全费用调整系数
开拓方式
净值或井深(m)
一 期
二期
三期
四期
涌水量<5
涌水量<20
涌水量<30
涌水量<50
涌水量<70
单
双
单
双
单
双
单
双
单
双
竖井
净颈
<3.5
0.49
0.56
0.6
0.66
0.62
0.69
0.68
0.74
--
--
<5.5
0.58
0.63
0.66
0.71
0.68
0.73
0.73
0.78
0.76
0.81
<8.0
0.7
0.76
0.74
0.79
0.75
0.8
0.78
0.82
0.8
0.84
井深
<400
0.38
0.5
0.47
>400
0.43
0.55
0.52
斜 井
0.45
0.53
0.56
0.62
0.59
0.65
0.62
0.69
--
--
0.49
0.49
0.47
注:1)、平硐峒身长度超档时,通风、运输、照明三系统的全费用调整系数为0.82
2)、上表中单双栏指单井筒、双井筒
4、露天开采,用平硐溜井开拓时,平硐选用平硐峒身定额,溜井如用打正竖井施工方法时,选用相应条件的竖井井筒定额;溜井采用打反井施工时,选用相应条件的竖井井筒定额,乘以全费用调整系数(见附表)。调整公式如下:
A2 = C · A1
式中:A1——相应条件的竖井井筒定额基价
A2——调整后的定额基价
C——相应条件的全费用调整系数
C值表
涌水量(m3/h)
净径<5m
净径>5m
<5
0.65
0.67
<20
0.5
0.56
<30
0.48
0.53
<50
0.39
0.47
5、矿井建设期间,如井口采用汽车排矸时,地面采用汽车二次转矸时的调整:
(1)、竖(斜)井开拓,井口采用汽车排矸时,其一、二、三期工程可按相应定额全费用乘以下列调整系数(见下表),再加上井口汽车排矸费。
A2 = A1K+B
井口汽车排矸全费用调整系数表
开拓方式
一 期
二、三期
涌 水 量( m3/h)
<5
<20
<30
<50
<70
竖 井
0.8
0.85
0.86
0.88
0.9
0.92
斜 井
0.76
0.79
0.82
0.84
0.91
(2)、平硐开拓,硐口采用汽车排矸时,其一、二、三期可按相应定额全费用加上洞口汽车排矸费。
A2 = A1+B
式中:A1——相应条件竖、斜井、平硐调整前的定额基价
A2――相应条件竖、斜井、平硐加井口汽车排矸调整后的的定额基价
K ――相应条件全费用调整系数(见上表)
B――相应条件的井口汽车排矸定额基价(元/100m3),如单价不同时应换算。
(3)、地面二次转矸时,不分开拓系统,均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二、三期工程调整后的辅费 = 一、二、三期工程定额基价 + 二次转矸费
(4)、当井口汽车排矸和地面二次转矸的运输距离超过2公里时,按下表系数调整。
2.5
3
4
5
6
7
8
5
1.1
1.33
1.46
1.68
1.88
2.13
2.29
8
1.07
1.32
1.42
1.71
1.87
2.15
2.15
(5)、汽车排矸运输定额未包括排土场费用,可根据排土场推土机实际配置,另加台班费。
(6)、排矸运输使用的汽车如小于8吨时,套用5吨的定额,大于8吨时套用8吨的定额。
第十四条:供热系统附加定额为在寒冷地区为井筒防冻加热增加的费用,包括各辅助系统厂房取暖而设置的设备、设施、人工工资、燃料和水等费用,可根据地区取暖期的长短选用定额。
第十五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巷道维修工作,由“其他基本建设费用”中的巷道维修费开支。不得使用本定额,但维修巷道中,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刷砌巷道,可选用相应条件的一般硐室定额,只刷大,不支护的巷道,按一般硐室定额以0.4系数调整。
第十六条:本定额编制未考虑地面设置矸石山的排矸方式,如设矸石山时,井筒期采用1.05系数、巷道二、三期采用1.03系数调整辅助费。
第十七条:本定额所列技术条件,凡注明“<××”者均包括其本身在内;“>××”者,则不包括其本身在内。
第十八条:选用定额需用多项综合系数调整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D2=D1·K1·K2·····Kn
式中:D2――调整后定额基价
D1――调整前定额基价
K1、K2、…….Kn------各项综合调整系数
第十九条:本定额采用的人工及材料单价为:人工37.62元/工日,汽油6.50元/公斤,柴油5.04元/公斤,电0.5元/度,煤390元/吨,水0.8元/吨。
第二十条:本定额由冶金矿山预算定额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辅助费周转材料摊销万元定额
名 称
单 位
竖井开拓
斜井开拓
平硐开拓
井筒期
巷道期
井筒期
巷道期
井筒期
巷道期
钢 轨
吨
0.091
0.59
0.634
0.641
1.029
1.019
木轨枕
m3
0.094
0.609
0.644
0.651
0.729
0.743
无缝钢管
吨
0.291
0.179
0.321
0.194
0
0.133
钢 板
吨
1.164
0.345
0.727
0.615
0.941
0.73
钢丝绳
吨
0.291
0.353
0.134
0.163
0
0.037
电 缆
米
10.074
24.016
9.194
24.285
6.771
7.3
风 筒
米
5.279
17.813
4.151
14.985
3.334
3.862
总 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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