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砌两防
∠100 0.751 0.901 0.979 1.024 1.126
∠200 0.833 1.000 1.087 1.136 1.250
∠300 0.925 1.110 1.207 1.261 1.388
>300 1.027 1.232 1.339 1.400 1.540
转入基岩段后,其定额排水电耗以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冻结段占井筒深度 <1/5 <1/4 <1/3 >1/3
调整系数 1.13 1.16 1.22 1.33
第十九条 倾角调整。斜井开拓定额是按井筒倾角∠18°制定的,倾角不同时按下表系数调整:
施工期 斜井井筒倾角
∠10° ∠30° >30°
第一期 0.96 1.03 1.07
第二、三、四期 0.94 1.05 1.12
第二十条 斜长调整。斜井斜长>1200m时,选用∠1200m定额,并一下表系数调整:
施工期 斜井井筒斜长
∠1500m ∠2000m
第一期 1.34 1.42
第二、三、四期 1.12 1.20
第二十一条 断面调整。
一、 斜井井筒、平硐硐身掘进断面∠6㎡时,按相应条件∠10㎡定额以0.92系数调整,
二、 硐室掘进断面∠10㎡时,立方米定额以1.22系数调整。
三、 掘进断面>30m2时,按相应条件<30m2定额以1.07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支护厚度调整。
立井井筒定额是按正常支护厚度制定的,当设计支护厚度不同时,表土段按下表系数进行调整,基岩段按下表系数*1.136后调整:
井筒净径/m 支护厚度/mm
<3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400
<4 0.642 0.699 0.880 1.000 1.173 - - -
<5 0.639 0.694 0.880 0.961 1.000 1.137 - -
<6 0.627 0.693 0.880 0.960 1.000 1.131 1.213 -
<7 0.624 0.677 0.813 0.880 0.957 1.000 1.095 1.114
<8 0.620 0.676 0.801 0.880 0.917 0.979 1.000 1.029
<9 0.619 0.664 0.774 0.880 0.916 0.972 1.000 1.026
第二十三条 支护形式调整。
一、 立井井筒定额是按砌碹支护条件制定的,当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支护时,按相应定额以1.08系数调整;设计为锚喷支护时,按相应定额以0.9系数调整。
二、 斜井(斜巷)、平硐(平巷)设计为砌碹带底拱或圆形砌碹支护时,按相应条件的砌碹支护定额以1.24系数调整;锚喷或支架支护带底拱时,按相应条件支护定额以1.29系数进行调整;砌碹支护的井筒、巷道铺设混凝土地坪的以1.14系数进行调整;其它支护形式的井筒及巷道,铺设混凝土地坪,均按其掘进断面套用相应条件的砌碹岩巷定额以0.14系数调增费用;斜井井筒及平硐硐身采用支架支护时,采用相应条件的锚喷支护定额,并以0.89系数进行调整;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支护时,按相应条件砌碹定额,斜井(斜巷)以1.06系数进行调整,平硐(平巷)以1.04系数进行调整。
三、 本定额第二、三期编制了锚喷、砌碹、支架支护定额,其中锚喷支护综合了锚喷混凝土、金属锚喷、钢带(托梁)锚喷等方式。当采用素喷砂浆、素喷混凝土时,按其相应条件锚喷支护定额分别以0.77、0.92系数调整;当采用锚杆支护时以0.8系数调整;当采用砌墙金属梁支护时,按砌碹支护和支架支护定额的平均值计算。当设计位裸体巷道时,执行锚喷支护定额,以0.6系数进行调整。
四、 设计为多层支护时,按设计掘进断面(净径)以下列系数调增:
1. 每增加一层砌喧支护,按砌碹岩巷(井筒)定额的0.3调增;
2. 每增加一层支架支护,按支架岩巷定额的0.1调增;
3. 每增加一层喷射混凝土支护,按锚喷岩巷定额的0.08调增。
第二十四条 煤岩类别调整。
一、 本定额第一期未出现煤巷(硐室)定额,巷道期未出现煤硐室定额,使用时按其相应条件岩石巷道(硐室)定额,锚喷以0.83、砌喧以0.79、支架以0.70系数调整。
二、 本定额未出现半煤岩巷道(硐室)定额,使用时可按照相应条件岩石巷道(硐室)定额以0.90系数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定额立井和斜井开拓第一期未出现岩石平巷定额,立井井底主副井联络巷、斜井联络巷等岩石平巷,可按一般硐室定额以立方米计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定额第二、三期未出现斜巷硐室定额,使用时按其相应条件硐室定额以1.216系数调整。
第二十七条 井筒、巷道断面和硐室工程量是指设计断面及工程量。墙基础、设备基础、硐室混凝土地坪、管子沟、电缆沟、水沟、台阶、扶手等不另计工程量。
第二十八条 涌水量的确定和排水电耗调整。
一、 本定额涌水量,第一期指每个井筒,第二期指每个施工区,第三、四期指全矿井的平均涌水量。编制该预算是由设计单位根据矿井设计正常涌水量,井筒检查钻孔抽水资料和邻近矿井实际资料确定。当无法确定涌水量时:
1. 第一期暂按10m3/h编制;
2. 第二期可按下式计算:
Q=Q矿·K·B
式中 Q——施工区涌水量(m3/h);
Q矿——设计矿井正常涌水量(m3/h);
K——施工期间涌水量降低系数,取0.5;
B——每个施工区涌水量比重,按下表取定:
主副井区B值 0.6 0.5 0.4 0.3 0.25
风井施工区个数 1 2 3 4 5
每个风井施工区B值 0.4 0.25 0.2 0.175 0.15
3. 第三、四期可按设计矿井正常涌水量的50%计算。
工程结算时,按实测的平均涌水量计算。在施工中要求每月实测一次,全年测12次,资料齐全,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按实测的平均涌水量调整预算。实测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一期按∠5 m3/h;第二期主副井区按∠10m3/h,风景区按∠5 m3/h;第三、四期按∠20m3/h结算排水电耗。
二、排水电耗按下式调整:
DT=K·D·Q
DT——调整后排水电耗(kW·h);
D——定额排水电耗(kW·h);
Q——设计(或实测)涌水量(m3/h);
K——按下表取定;
施工期 设计或实测涌水量/(m3·h﹊) 套用定额涌水量/(m3·h﹊) K
第一期 ∠5 ∠5 1.00
第一期 ∠10 ∠10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