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单项脚手架
(1)按规定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需搭设的外脚手架、里脚手架,均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独立柱脚手架,按柱断面外围周长加3.6m乘柱高计算。
(2)满堂脚手架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垛、柱所占的面积。满堂脚手架高度在3.6m以内为基本层,超过3.6m时再计算增加层,增加层的高度在0.6m以内,舍去不计,在0.6m以上至1.2m按一层计算。
(3)围墙脚手架的高度按自然地坪至围墙顶计算,长度按围墙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大门面积,但门柱和独立门柱的脚手架亦不增加。
(4)砌筑高度超过1.2m的室外管沟墙脚手架,其工程量以砌体长度乘高度计算,套用里脚手架定额。
(5)室外管道脚手架按平方米计算,高度从自然地坪至管道下皮(多层管道以最上一层管道下皮),长度按管道中心线计算。
(6)挑脚手架,按实际搭设长度,以延长米计算o
(7)悬空脚手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o
(8)贮仓、沉井外脚手架按其外围周长加3.6m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第十五章 水平、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调整(预)定额说明
一、定额说明
1.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物基础以上工程项目所需的水平、垂直运输,适用于第三章砌体工程、第七章门窗及木作工程、第八章地面及楼地面工程、第九章屋面工程、第十章防腐及隔热工程、第十一章装饰工程。调整办法为水平、垂直运输的基价乘调整系数(见表15—1)。
表15—1 基价调整系数表
子目名称 |
适用范围 |
调 整 范 围 |
调整系数 |
生产建筑
|
风机房
除尘器配电室、推煤机库
补给水处理室 |
主控楼、网控楼、通信楼
化学水处理室、输煤生产调度楼 |
0.5
|
碎煤机室、深井泵房、翻车机室转运站 |
0.3 |
附属生产建筑 |
附属生产工程 |
|
1.0 |
单层厂房
|
干煤棚、灰渣泵房
|
汽机间、锅炉间 |
0.5 |
钢结构主厂房、紧身封闭锅炉房 |
0.1 |
多层厂房 |
除氧煤仓间 |
|
1.0 |
2.同一建筑物多种用途(或多种结构)按不同用途(或结构)分别计算。
3.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按不同高度的建筑面积,分别按相应项目计算。
4.檐高在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5.本定额项目划分是以建筑物的檐高或层数两个指标同时界定的,以达到其中一项上限指标为准。
6.构筑物垂直运输的高度,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7.建筑物超高调整为垂直运输费乘以建筑物超高降效调整系数。超高调整系数见表15—2。
表15—2 建筑物超高降效调整系数表 (%)
项 目 |
檐 高 |
30m(7~10层) |
40m(11~13层) |
50m |
60m |
70m |
80m |
90m |
lOOm |
llOm |
120m |
调 整 系 数 |
人工降效率 机械降效率 |
3.33 3.33 |
6.00 6.00 |
9.00 9.00 |
13.33 13.33 |
17.86 17.86 |
22.5 22.5 |
27.22 27.22 |
35.2 35.2 |
40.9l 40.91 |
45.83 45.83 |
水平、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调整(预)工程量计算规则
1.本章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和建筑物超高调整的工程量分别以不同建筑物类型及高度,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按本定额附录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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