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化学设备单体调试
1.工作内容中所列“机械转动试验”均包括:检查油位、冷却水、振动测量,轴承温度监视和出力试验等。
2.化水系统中电动门、气动门、电磁门、安全门的单体调试定额套用汽机设备单体调试中的有关项目。
第二章 分系统调试
第一节 锅炉分系统调试
1.包括的工作内容:
系统带负荷后,转动机械轴承温度与振动测量。
2.不包括的工作内容:
设备的性能试验、特性试验和转动机械动平衡试验。
第二节 汽机分系统调试
1.包括的工作内容:
热力系统及附属设备的分系统调试。
2.定额不包括的工作内容:
系统的性能试验、特性试验。
3.给水泵试运:
125MW以下按每台机组配3台电动给水泵考虑;200~600MW按每台机组配1台电动给水泵和2台汽动给水泵考虑。
第三节 电气分系统调试
1.工作内容中所列“二次回路调试”均包括:带整定值继电器的二次通电复校,系统的绝缘耐压试验,电流、电压回路通电检查试验,计算机监控(ECS、NCS)的联调和整组联动试验、交接验收等。
2.电力变压器系统、发电机主变压器组、发电机励磁系统、电除尘系统的调试均已包括了系统内送配电设备的系统调试工作,不得重复套用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定额。
第四节 热控分系统调试
1.包括的工作内容:
1)控制装置的复原调试。
2)控制装置与执行机构的遥控手操联动试验。
3)冷态自动、保护联锁等回路开环调试。
2.不包括的工作内容:
1)就地显示的表计及设备修理。
2)电动机控制中心、各类辅机、执行器的就地控制。
3.工作内容中所列“开环调试”均包括:动、静态参数的计算与设置,回路检查与功能调试等。
4.工作内容中所列“部分系统的投运”,是指该项目内在分系统调试阶段可进行投运的那部分系统,不包括在整套启动调试阶段才具备投运条件的另一部分系统。
5.机组自控装置复原调试定额是机组主要自控系统调试定额的基础部分,应配套使用,二者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序 号 |
机组自控装置复原调试子目 |
机组主要自控系统调试项目 |
1 |
组装式综合控制装置 |
机组自动调节系统 |
2 |
单回路调节器 |
机组自动调节系统 |
3 |
机组自动控制装置 |
机组自动调节系统 |
4 |
计算机数据采集监控装置 |
机组数据采集系统 |
5 |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装置 |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
6 |
机组辅机顺控装置 |
机组辅机顺控系统 |
7 |
汽机数字电液控制装置 |
汽机电液控制系统 |
8 |
给水泵小汽机微机电液控制装置 |
给水泵小汽机微机电液控制系统 |
9 |
汽机旁路控制装置 |
汽机旁路控制系统 |
10
|
分散型微机控制装置
(双功能系统) |
机组自动调节系统
机组数据采集系统 |
11
|
分散型微机控制装置
(三功能系统) |
机组自动调节系统 机组数据采集系统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或机组辅机顺控系统) |
12
|
分散型微机控制装置
(四功能系统)
|
机组自动调节系统 机组数据采集系统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机组辅机顺控系统 |
13
|
可编程调节、控制装置
|
机组附属设备及外围程序控制系统 补水泵房控制系统 凝汽器冷却循环水控制系统 |
14 |
其他调节、控制装置 |
机组事故追忆系统 |
注:
(1).表中序号10、11、12分别为分散型微机控制装置(双功能、三功能、四功能系统)复原调试子目所对应的机组自控系统调试项目。微机控制装置中的一个功能只对应其中一个自控系统,配套使用时,应先把微机控制装置调试的定额工日按功能数进行均分,取其中一份(双功能为1/2、三功能为1/3、四功能为1/4)与白控系统调试的定额相加。例如:125MW机组自动调节系统采用双功能分散型微机控制装置时,其自动调节系统调试套用定额子目YS2-596,定额工日为112;其分散型微机控制装置(双功能)复原调试套用定额子目YS2-579,定额工日取1/2,即106;系统加装置调试总工日为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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