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作如下处理:
(一)对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1)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2)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及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如其主管部门(单位)不作为,应提请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督促纠正;3)将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报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法给予资质处罚。
(二)凡年度内发生4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2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般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合并达到3起的本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单位(含中央驻湘企业或单位),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年度“湖南省建筑市场重点考查单位名录”,建议省内有关单位在下年度的有关活动中对其予以重点考查;凡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建议省建筑业协会将其从下年度“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机构预选名录”中清出。
(三) 凡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外省入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单位,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年度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受欢迎单位名录”,建议省内有关单位两年内慎重与其发生业务关系。
(四)凡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本省及外省入湘注册执(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年度发布的“建筑市场信誉不良执(从)业人员名录”,建议有关单位慎重使用或不予使用。
第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在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应对其中属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条 建立健全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的监督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级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后出现争议,由认定上报该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经省建设厅再次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作出书面检讨,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8日颁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