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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组成建筑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中只有税金(税率)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其它都是不定值。因此,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通过招标,不仅选择了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以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也是为了确定一个各方都能接受、较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有时虽未包定总价,但也应讲妥工料机单价、各种费用和利税的计算基数和顺序),并迫使施工企业在保本或薄利的基础上,为了竞争而作出一定程度的让利(造价下浮)。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招标工作或许因刚刚起步.或许因受其他因素的制约或影响,使招标技标工作有时仅限于形式,有时做得不够完善。譬如说,由于仓促招标投标,在确定施工单位或订立施工合同时并未讲妥总价,也未确定施工单位的工料机单价、各种费用和利税的计算基数和顺序,而是仅仅确定一个总价下浮的幅度,有时甚至连下浮率也没有谈妥,一切指望按实结算。建设单位打着"只要少付款,将来就主动"的如意算盘,甚至在未办妥有关招标投标手续的情况下,匆匆下令开工。而施工企业一旦"中标"并开始施工后,又竭尽全力欲取得更高的利润;于是在施工过程中时刻为造价"斤斤计较"。直到工程竣工结算,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从"亲家"最终变成"仇家"。

    为此,我们必须做好招标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以下几方面工作:

    1.招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允许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应该说,唯有公开招标方式才更有可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但若在招标工作的其它细节上未能处理好,同样可引起工程造价的失控。例如,借着公开招标的名义,在技标评标时未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高低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而是过分地追求投标单位技术标的编写水平,在造价上搞所谓的费率招标、实际上是对项目进行按实结算。试想: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在力争创造更大利润的今天,建设单位能一厢情愿地控制好造价吗?

    邀请招标一般只适用于国家技资的特殊项目和非国营经济投资的项目。前者因其特殊性而须经省市级以上政府批准;但屡见不鲜的是,许多由政府技资的普通项目在没有相关级别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或仅靠某位领导个人的特许批条),就进行所谓的邀请招标,不但违反《招标法》规定,更往往因被邀"投标"企业的有恃无恐而使造价失控。后者应理解为《招标法》认可这些项目造价的市场化,其造价的控制由业主自负、而不再由国家干预。因此,邀请招标的项目更加要求"先论价、后成交"的原则;否则,其结果很少见甲乙双方都对最终造价皆大欢喜,更多的往往是建设方元法控制造价,甚至双方因各执一词而对簿公堂。

    2.计量方法

    公开招标中,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分为按设计的施工图计量(简称施工图计量)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简称清单计量)两种方法。施工图计量由投标单位各自计算施工图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进行工料机数量分析并得直接费,再计算相关费率并结合投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进行适当让利(表现形式为造价下浮)后报价。清单报价除暂不计算施工图工程量、而是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之外,其余均同施工图计量方式。

    由于清单计量中的工程量由招标方提供,一般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方必须在中标后一定时段(如一个月)内同建设单位核准工程量,以便确定最终造价。实际工作中,有时双方为怎样核准工程量而各打如意算盘。一方面,中标单位往往在工程到手后将工作重心转到了施工方面,因而无法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段内完成工程量计算,核准工程量更是无从谈起;于是,中标单位抱着"工程到手,做了再算"的心理,忽视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只指望在竣工结算时力争好的利润。另一方面,建设单位视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段内核对工程量,是中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认可,就放心让中标单位施工了。及至竣工之后,中标单位的结算与建设单位的期望造价大相径庭。

    施工图计量则没有上述麻烦,无论中标单位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是否漏项、少算,都应按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进行按质按量地完成。因此,从控制造价的角度讲,提倡招标时还是采用施工图计量的方法为好。

    3.报价方法

    报价方法一般分为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针对分部分项内容,综合考虑其工料机成本和各类间接费及利税后报出单价,再根据各分项量价积之和而组成工程总价;它一般不反映工料机分析,并汇兑各种工料机问题,乘以相应的工料机市场单价,所得总和,再考虑总的各种间接费和利税后报出总价;它不但有费率计算顺序,而且有各种工料机市场单价。

    建筑工程不像其它政府采购项目,有时由于设计不到位、施工中变更等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使工程竣工后产生工程量培养而造价调整。这种调整有时由于双方在事前未讲妥,事后往往对费用有所异议。因此,用工料单价法报价,能较好地解决这种事后争议。即采用工料单价法报价,为工程项目的事后审计工作更为顺利地进行提供了较多依据。但目前国际惯用的报价形式却大多是综合单价法,须知它的使用前提较为严格,如图纸设计要详实、变更较少、使用FIDIC合同格式等。

    4.评标时标底的参与力度

    通常认为,标底是建设单位对招标项目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价或控制值,也是建设单位对招标项目造价的期望值;标底应该是社会平均造价。但由于具体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个人有时对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不够熟悉(尤其是对缺项定额补充或换算的掌握能力、对各类定额的互补应用能力等方面)、对设计图纸的缺乏理解(尤其是当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或有缺陷时对图纸之外内容的估测和修正能力不够)、对不断变化的工料机市场信息掌握不准等,均会对所编制的标底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标底有时会偏离了社会平均造价这一基础,从而成为带有个人主观意向的个别造价。

    与标底相应的是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则是投标单位"个别成本和期望利润"所构成的个别造价;这种报价无论是综合单价法、还是工料单价法,同样受到编制人员自身技术水平和周边环境(如领导意向)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也不一定能真实反映技标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常得利润。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项目大多采用百分制评标法,造价分一般占整个标函总分值的50%-75%。评标中各投标单位的造价得分是依据其报价对比基价(或称基准价)的靠近程度而定(越接近者越得高分),而基价又是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平均值和标底按照不同比例加权而定的。标底在这种基价中的参与权数(亦即参与力度)一般为40%-65%,大大高于投标单位报价的参与力度;这种做法实在使人不敢认同其合理性。更何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往往存在着以下种种现象:编制标底的建设单位或咨询机构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有意或无意地压低标底造价;而标底在审查过程中时间短促、制度不严、规范缺乏等,使其审查工作仅仅限于走过场;另一方面,熟悉工程内容的各投标单位又不可能对标底进行反质询,使得标底成了名符其实的"唯我独尊"者,许多投标单位刘此也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同时也没有机会提出异议)。于是乎,不少投标单位就"另辟蹊径"走歪路,千方百计取得标底信息,甚至不惜做"幕后交易",导致招标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产生。

    就目前的国际惯例而言,标底仅仅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费用的估测,一般是不参与评标的,亦即参与评标的力度为零;评标中大多采用最低价中标(少有采用中间价中标的),但其前提条件是建立有效的建筑市场担保制度。所以,本人以为,我们也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招投标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和中标单位实施工程进度、质量的担保。在此基础上逐步降低标底在评标中的参与力度,直至取消标底的参与。

    5.询标

    在正式确定中标单位之前,一般都对得分最高的一、二家潜在中标单位的标函进行质询,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或无意的不明和笔误之处作进一步明确或纠正。尤其是当投标单位对施工图计量的遗漏、对定额套用的错项、对工料机市场价格不熟悉而引起的失误、对其他规避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投机取巧行为进行剖析,以确保建设单位和潜在中标单位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有些项目在招标评标时,并未进行认真的询标,致使最终在项目审价时无法做到公正。因为是经过了"合法"的招标过程,中标单位技标报价中某些不合理的东西由于未能在询标中得到纠正而变得合法,使建设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有时则是投标报价中的失误未能在询标中得到更正而使中标单位的最终利润受到影响,甚至无利可图。因此,从公平和公正的立场出发,为了将来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证,询标工作应做得尽可能的仔细一些。

    6.合同签订

    合同是双方对招标成果的认可;是招标之后、开工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付款和结算的凭证。合同的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在投标函中作出响应。目前的建筑工程合同格式一般采用如下方式:①参同FIDIC合同格式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FIDIC合同),②按照国家工商部和建设部推荐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订立的合同(简称示范文本合同),⑧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订立的合同(简称自由格式合同)。

    FIDIC合同是世界通用、也是最为规范的合同。它一般用于大型的国家投资项目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这种合同格式,工程竣工结算时就不大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但因其使用条件较严格而在一般中小型项目中较少采用。

  示范文本合同是比较规范、也是公开招标的中小型工程项目采用最多的一种合同格式。该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补充条款。除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建筑项目而通第一律之外,协议书仅是确定项目价款、工期等主要内容,补充条款则对通用条款中未明事项、而又针对本工程特点的内容作补充约定。整个示范文本合同是招标文件的延续,故有些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就拟定了补充条款内容以表明招标单位的意向;投标单位若对此有异议时,可在招标答疑(澄清)会上提出,并在投标函中提出施工单位能接受的补充条款;双方对补充条款再有异议时则可在询标时得到最终统一。问题在于,有些项目由于招标不规范,故虽然采用了示范文本合同,却要么在协议书中未讲妥工程造价、或协议书中的造价与中标通知书上的中标价不相一致,要么在补充条款中未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响应、甚至在补充条款中提出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矛盾的款项。如此,一方面对其他潜在中标单位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另一方面使最终的工程审价工作无所适从,导致双方利益(大多情况下是建设单位利益)的损失。

    自由格式合同则完全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直接协商而订立,它一般适用于通过邀请招标或议标发包而定的工程项目。这种合同是一种非正规的合同形式,往往由于一方(主要是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复杂性、特殊性等方面考虑不周,使其在工程竣工后才觉得"吃亏"而懊悔不已。

    因此,这种合同唯当建设单位有经验丰富的"老法师"时才采用,但老经验往往会在新问题面前束手无策。

    总之,在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真正实行公开招标、按施工图计量、采用工料单价法报价、建立健全招投标担保制度、淡化直到取消标底在评标中的参与、对有关投标函进行认真询标、并把好合同签定关;相信这样的工程造价一定能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



作者:上海市奉贤区审计中心    唐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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