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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的贸易保护体系 采取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一、积极应用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对某些产业提供合理的补贴,避免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
    加入WTO以后,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但事实上,我国迄今为止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还很少,加入WTO以前总共不到20起,仅为我国所遭遇的国外反倾销案件的4%。
    根据《反倾销措施协议》,如果申请受到内部生产商的支持,且其集体产量超过了本产业全部产量的50%,政府主管机构就可以立案,如支持立案的生产商的产量不足相同产品全部产量的25%,调查就不应发起。在发达国家,一般来说,只要倾销事实被认为成立,企业就会积极提出申请。但在我国,由于企业不熟悉WTO的有关规定,无论是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还是进行反倾销应诉,都缺乏应有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经越来越能够利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我国的市场,并且取得了一些成就和经验。1997年我国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采取反倾销调查,是国内产业第一个反倾销案例。经过调查,18个月后裁定倾销成立,我国对进口新闻纸征收9%-78%的反倾销税。2000年12月20日,我国又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加入WTO以后,我国开始重视通过反倾销措施来实施贸易保护,使过去基本上被动挨打的局面有了扭转。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巴西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巴西是遭受反倾销措施较多的国家,1988年到2000年,共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64起,其中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多的有美国(17起)、加拿大(13起)、阿根廷(13起)、墨西哥(8起)。另外发起调查的还有欧盟、澳大利亚、南非、秘鲁、印度和埃及,主要涉及钢铁产品、农牧产品及纸制品等。但巴西也是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多的国家,反倾销已经成为巴西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自1998年至2000年,巴西共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147起,补贴调查12起,涉及53个国家和地区。产品涉及农牧、石油化工、橡胶、冶金钢铁、纺织纤维、皮革、机电等。其中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32起,未采取措施的57起,达成价格谅解和撤消的反倾销调查各两起。截止2002年3月底,巴西还有32起正在立案调查的倾销案件,涉及12类产品,18个国家和地区。受巴西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美国(25起),其次是中国。
    巴西在参加WTO及区域性组织的多边谈判中,积极争取先入为主,提前防范。
    经过多年的努力,巴西政府已经建立了一套以现代化信息手段为依托的贸易壁垒和贸易争端的预警机制,为有效解决争端奠定了基础。巴西十分重视WTO问题专门人才的挑选和培养,并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关键要害部门安排巴西专家和谈判能手。
    巴西除在常驻WTO代表机构派驻人员外,还应WTO邀请,陆续派出10名专家参与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工作,已分别审理过10个案件。这10名专家中,9名是资深外交宫,1名是巴西外贸秘书处的协调员。巴西对准备提出的案件认真分析对待,为保证胜诉,巴西在聘请律师方面甚至不惜重金。
    巴西和加拿大的飞机争端是一个很有典型意义的补贴、反补贴案例。1999年4月14日,加拿大首先向WTO提出上诉,指控巴西对飞机出口提供出口信贷计划,提出贸易报复。同日,巴西向WTO提出上述和质疑。2000年8月2日,WTO终裁允许加拿大将对巴西进行报复。但随后加拿大于2001年初决定给本国公司进行贷款补贴。巴西于2001年11月9日上诉到WTO。2002年1月28日,WTO通过仲裁,宣布加拿大的行为非法。双方经过多次磋商但未达成协议。巴西于5月22日正式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对加方报复的请求。6月24日WTO批准了巴西的报复权利。
    二、重视对农业的合理支持
    加入WTO前我国基本上没有提供农产品出口补贴,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今后也不会提供出口补贴。国内支持方面,WTO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具体执行有关规定方面有适当的灵活性,在时间上有适当宽限,对产生贸易扭曲不明显的农业支持的限制也比对发达国家的限制要松一些(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
    在加入WTO谈判时,我国承诺支持幅度不超过8。5%。没有出口补贴再加上较低的国内支持承诺,这就使我国农业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为保持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即使不考虑“黄箱”补贴的8。5%限额,仅就“绿箱”补贴做文章,我国农业支持的空间仍然较大,政府应加紧制定农业支持计划,扶持农业的发展。
    三、不断完善我国的技术保护体系
    建立自己有效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而做好这一工作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的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主要是商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共同努力。我们不仅要熟悉国际市场各种技术、环境壁垒,还要了解和研究各种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以及卫生检疫要求、商事法律,还要探讨和研究各种案例。
    国外的许多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为了限制进口而设立的,并非建立在合理的科学依据之上。所以我们的技术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和数量,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有利于我国的技术标准。在具体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建设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巴西和印度的做法。如前面所述,巴西对非自动进口许可的商品进行额外的卫生和检验、检疫,对转基因产品的进口实行严格的限制,规定在包装食品中最多只能含有4%的转基因成分。印度要求特殊的商品包装和说明等,都是为了对外国商品的进入设置障碍。我国在2002年6月颁布了对转基因大豆进口的监管要求后,美国曾对此表示极大的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对发达国家来说,国际标准常常是他们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国外一些著名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远高于他们的国家标准。而目前我国的很多技术标准还大大低于国际标准。
    1980-2000年,中国使用的技术法规中国际标准的含量从12%上升到40%。我们要加快国内技术法规标准和措施的国际标准化进程,要有更多的企业取得国际质量认证,要有更多产品达到国际标准和出口市场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争取把具有中国国情特点的文化、传统工艺品、名品等纳入国际标准;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及重大的技术变化及时转为技术标准,并推荐制定为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使其得到更大的发展。建立我国的技术贸易保护体系,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政府的责任尤其重大。目前我国已开始承担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如《绿茶》标准等;一些国家标准,如《信息技术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体系与基本多文种平面》等已被纳入ISO/IEC的正式标准之中。
    五、加强政府、行业协会、商会、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协调配合
    建立我国的贸易保护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紧密配合。目前我国在反倾销方面主要由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负责,前者负责倾销幅度调查,后者负责对产业的损害程度调查。技术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商品质量检验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还不是十分密切,加入WTO后遇到的问题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现存的有关问题我们在这里就不作详述,只介绍一下巴西的经验,供有关部门参考。
    巴西国家贸易委员会是巴西贸易保护措施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所有与外贸有关的问题的提议、决策和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工商发展部、财政部、农业部及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的部长组成。各部门内部也设有相应的机构,如工商发展部贸易维护局,具体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调查及管理,国际谈判局参加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巴西工业联合会等各商会、协会,都设有研究外贸的研究机构。这样就形成了纵向指挥管理、横向密切配合的组织机构,各部门之间实行网络化管理,这样使得产业、商会和协会、政府部门之间能够建立有效的渠道,遇有问题能够快速解决,快速行动。
    巴西贸易网站对巴西出口到美国、欧盟、日本遇到的贸易壁垒的具体商品和问题逐一进行分析。针对巴西出口的战略意图,贸易网站对世界重点出口国家进行国别、商品、障碍进行分析,内容包括具体的经济状况,主要出口商品,供货商、关税管理、非关税壁垒状况等。重点国别包括美国、中国、印度、德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日本、墨西哥、英国、瑞士、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巴西还建立了专门研究非关税壁垒网站,紧密关注各国非关税壁垒的动态,对34种非关税壁垒的类型予以详细的介绍和说明,该站要求巴西企业界和个人对巴西近期、中期、远期扩大出口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随时反映巴西出口遇到的各种贸易壁垒问题,尤其对美国、欧盟、日本、南非、中国、韩国、印度、台湾地区,备有专门的表格供填写。
    总而言之,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和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受害者,积极应对贸易壁垒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但作为WTO的新成员,建立有效、合理的贸易保护体系又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完成这一任务,不但要求我们进一步熟悉WTO的有关规定运作程序,还要认真研究各种贸易壁垒的现状、背景,对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并从别国和我国的贸易实践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竞争对手的特点及时调整应对措施。为有效保护国内市场,我们甚至可以适当借鉴别国一些有争议的做法。
    比如像巴西和印度那样,寻找更多的机会有针对性地对某些国家的某些商品发起反倾销,或者适时制定一些令外国商品“水土不服”的技术性限制措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些贸易保护措施都是不合理的。从公平贸易的角度来看,采取这样的措施不过是为在处理具体的贸易争端方面进行自我保护,“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在这里,我们还要特别提出的是,虽然本课题强调了我国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在很多问题上,我国同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有冲突的。比如有些发达国家针对我国产品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反倾销措施,对其他有些发展中国家是有好处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非但不会站到我们一边,甚至还可能持幸灾乐祸的态度。所以说,无论是应对来自哪方面的贸易壁垒,我们都要始终将我国的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对我国来说,完全适应WTO的运行机制也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们只有在不断解决问题和不断总结经验的过程中走向成熟,直至在不断扩大我国对外贸易的同时对各种贸易壁垒应付自如。
    研究院《如何应对贸易壁垒和建立我国的贸易保护体系》课题组
    负责人:吕博(部分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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