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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规范招投标行为,全面准确实施《招标投标法》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9-2
    最近,国家计委就进一步实施《招标投标法》作出具体部署,并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开展一次对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招标投标法》的专项检查,要求切实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依法实施招标制度。
    目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项目业主规避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一些地方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外行业投标人。
    针对以上问题,国家计委决定从以下7个方面就贯彻《招标投标法》作出部署。
    一、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各有关新闻单位要重视《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二、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方封锁和行业保护,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根据立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抓紧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与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配套细则相抵触的内容,特别是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性封锁规定。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三、严格执行依法招标制度。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各类服务招标特点的招投标规定和评标规则,规范服务招标活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除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四、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指定和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违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追究主管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依法组建评标机构,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正确使用标底,对发现有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
    六、整顿招标代理机构,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依法规范和整顿招标代理机构,其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严格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研究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律机制,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七、转变职能,依法实施行政监督。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完善监督手段,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
    国家计委要求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从今年下半年起,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依法惩处各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活动,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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