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建、新建多层居住建筑推广采用坡屋顶形式的补充规定
【实施日期】2004/06/01
对在建、新建多层居住建筑推广采用坡屋顶形式的补充规定
由市建委、市规划局联合发文《关于对在建、新建多层居住建筑推广采用坡屋顶形式及材料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6月1日开始实行,现就有关具体要求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市级公园周边、景观大道两侧、府南河、沙河、清水河、摸底河、
东风渠等主干水系的临河带、城市快速通道两侧、城市对外交通枢纽周边等。其中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第一排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顶,其他区域应做好建筑的五个面的景观处理。
二、采用坡屋顶后,其高度应满足航空、消防、日照、安全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三、坡屋顶形式宜为双坡(参考形式见附图)(略)。
四、加建坡屋顶后的有效建筑面积(净高超过2.2米的部分)不得超过原屋顶层面积的40%。
五、在建项目平改坡工程,坡屋檐起点不高于原外墙屋顶面0.3米,坡度不大于30度的,可按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4〕58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执行,由市建委牵头,组织专家对拟建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各分局依据会议纪要对建筑净高超过2.2米的部分建筑面积办理相关手续。
六、新建项目和不满足本条规定第五条要求的,由各分局按一般程序办理,不享受减免政策。
七、各分局应加强事后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好市政府“成办发〔2004〕58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改善我市的城市风貌,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努力。
八、本规定适用于五城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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