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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确 索赔难上难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8-5
法律服务

约定不明确 索赔难上难

孙洪林
案例简介


  2005年8月,上海某娱乐城(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承建该娱乐城地下停车库及地下扶梯改建工程。该娱乐城位于市中心,生意火爆,客流量大,原先的地下停车库年久失修,娱乐城董事会决定出资翻修地下停车库,并新增自动扶梯以方便客户直达娱乐城内部。因为施工工期较短,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由甲方先行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地方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合同签订后,甲方如约支付了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乙方的施工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很快,施工进入收尾阶段,乙方也备齐《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及《工程决算书》等待甲方验收结算。但谁也没想到的是,一场暴雨过后,地下停车库的地面开始大量积水,而且积水处离地下扶梯距离非常近,有相当的安全隐患。甲方立即向乙方反映这一情况,乙方组织技术人员多次排查,始终未能查明积水原因。双方为此多次交涉磋商,但始终无果。甲方认为乙方作为在建工程的承包方,理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加之双方订立的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现在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而乙方对此却大呼冤枉,乙方认为它们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了严重的分歧,甲方多次要求乙方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工程进行返修,但乙方却表示该工程已经竣工,甲方若要乙方返修,双方应重新拟定新的合同,甲方要另外支付相应费用。同时,乙方数次书面向甲方致函催促甲方结算地下车库的翻建工程款。
  “工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甲方在产生纠纷后向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笔者经实地考察该处工程后,发现该处工程积水现象平日里虽不明显,但由于地下车库及扶梯连接处有大量的电器元件,极易引发触电事故。笔者据此极力建议作为发包方的甲方一定要查明事故原因,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贸然将地下车库及自动扶梯投入使用。同时也建议甲方整理本案相关证据,有理、有据的提出合理的要求。在与乙方多次交涉无果后,作为工程发包人的甲方将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对承建工程进行返工、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案自此进入了诉讼阶段,通过庭前的谈话调查,乙方力主自己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并坚持表示自己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责任。甲方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委托相关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关对该工程进行鉴定。很快,检测机关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出现积水的主要原因在于施工管理及措施不当,同时施工中未能对相关问题及时处理。至此,本案的真相算是大白于天下,根据《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法院据此判决,要求乙方对该工程进行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法院对于原告方大部分经济损失赔偿的要求并未支持。究其原因,笔者发现正是由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相关条款较为含混,事后对自己的实际经济损失又较难举证,导致法院仅酌情考虑甲方的损失。  

  
案例评析
  
  在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大致分为三类,即约定损害赔偿、一般法定损害赔偿及特殊法定损害赔偿。由于特殊法定损害赔偿及一般法定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因此,实践中合同双方多是自行约定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对违约金事先作了约定,一般都应当优先适用。结合本案,甲方与乙方虽就工程质量进行约定,要求乙方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地方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但并未就可能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设定违约金条款。虽然,本案中乙方应就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双方并未就违约情形进行明确的约定,造成甲方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提出赔偿的要求。但通过实践我们发现,由于多数经济损失多是间接损失、预期损失,甲方很难就此类损失举出令法院采信的证据,这也直接导致了甲方索赔的困难。但我们也必须明确的是,当违约造成损害时,受害方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补偿性的赔偿,本身即替代赔偿损失,不具有惩罚性,除非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方可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综上,作为发包人的甲方,一定要严把合同关,做到内容清楚、语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衡、便于操作。尤其是对于关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质量条款,无论是从企业自身利益维护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则应更加谨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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