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0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明年起,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将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标准将有所变化。
低收入家庭这样界定
根据市民政局提出的意见,经市房管局、市统计局等单位的联合调查测算,按2006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21元,户均人口3.14人测算,福州市城市居民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为4.5万元。参照兄弟省、市做法,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即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为2.7万元以下。
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
福州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截至目前,福州市通过经济适用房已累计解决2.1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此次调整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调整为家庭年收入在2.7万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申请标准
福州市现行的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民政优抚家庭。截至目前,福州市已累计受理廉租住房申请1142户,今年底将全部安排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实现应保尽保。
此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即家庭年收入调整为1.7万元以下,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12平方米以下。
3年内建设保障房1.5万套
根据调查,福州市现有家庭年收入低于2.7万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还有11442户。
今后3年,福州市计划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1.5万套100万平方米,供应建设用地750亩。平均每年建设50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
此外,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将实行先租后买,有租有买的政策,福州市将调整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租赁房,主要面向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外地引进人才和技术骨干、以及国家公务员等住房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