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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8-1-2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颁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29日介绍,近期,有群众反映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建委等三部门联合起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凡是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有关材料。
  《通知》还规定,如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北京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开发商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暂停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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