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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祖亮委员:用保险机制终结建筑物“短命”
作者:佚名来源:网络点击数:更新时间:2008-4-3

 

   “‘50年罕见,30年普遍。’这两年甚至出现了在建工程和刚刚竣工的工程坍塌的事故,太离谱了!”谈起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建筑物"短命"现象,一向平和儒雅的民进河南省委主委袁祖亮委员有些激动。

    袁祖亮委员说,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的使用年限为100年,一般建筑为50到100年。”但一些重点工程投入使用不足30年,结构已严重损坏,若不及时进行补强加固或翻建,就有发生坍塌的危险;同时还有不少座立交桥,建成使用不到30年,就已成为危桥,不得不拆除重建。特别是2007年,广东九江大桥被运砂船撞坏桥墩坍塌、湖南凤凰大桥未剪彩通车就倒塌等10多起工程安全事故大多是主体结构的坍塌,经媒体报道后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除了这些“抓人眼球”的事故以外,民进河南省委的调查显示,除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隐患外,建筑物渗漏水、内外墙粉刷层龟裂脱落、门窗关闭不严、保温层达不到设计要求、电线连线短路等未造成人身安全的质量缺陷,在刚刚竣工的工程中普遍存在。

    袁祖亮委员分析认为,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层层分包、压质压价,甚至一些分包商拿到的工程价格远低于直接费用(材料费与人工费之和),严重偷工减料,是造成主体结构坍塌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实行保修期制度,对建筑质量要求过低,从开发商到承建商、分包商就只遵守这样一个质量“准则”:只要主体结构不倒塌,其他分项工程在保修期内不出质量问题就万事大吉了。如果分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维修了事。可以说,保修期制度有意无意地保护了开发商、承建商、分包商。许多建设项目都有相当比例的无法入账的开支,这是业内公开的秘密。这些“隐性开支”最终转移到分包方以偷工减料的方式平衡支出。对于因偷工减料造成的质量问题,仍然用行贿的方式换取质量验收合格证。此外,有的设计院降低设计等级、盲目设计,个别监理公司、质检站不能发挥监督作用,一些行政领导盲目追求工期也是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诱因。

    袁祖亮委员指出,我国建筑物如此“短命”,不但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还造成了资源和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导致对环境的严重污染。要终结这种现象,就必须从根子上入手,把保修期制度改为质量保证期制度,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对主体结构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主体结构之外的分项工程,实行10年到25年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同时还要引进保险机制,对建筑质量实行强制性保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保险公司组织维修,对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只有这样,质量保证期制度才有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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