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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招投标评价标准》现身南京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近日,全国首个《招投标评价标准》经过南京相关部门近两年的研究,目前已接近尾声。
  标准制定耗时近两年
  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的总经理周睿介绍,该公司接受委托于2002年底开始进行“招投标可信度评价”课题研究,至2004年5月课题研究完毕。该研究课题旨在通过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招标标准,促进招投标进一步法制化。课题研究过程中用了大量时间和人力进行了招投标市场的若干问题的调研,并对招投标的相关法律体系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在建立招投标可信度评价体系时还参照了国外一些成熟的评级机构的评价体系,如主要给证券、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评价的美国标准普尔、英国标准惠誉等。
  南京招投标可信度不容乐观
  自评价标准付诸实践以来共评价了江苏省内的三十余个招投标项目,已在依法治市网和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网站发布的有二十个项目,总体评价结果反映目前南京市的招投标项目的可信度不容乐观。其中可信度等级最高的为南京地铁的一个招标项目,而在已公布的二十个项目中有七个项目的评价结果为“不可信”。不过南京的招投标市场规范力度、监督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尚属较好,但较之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很多方面还亟需进一步规范。
  招投标常见花招大揭底
  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低价中标
  某学校对学生宿舍楼进行招标。由于该学校与一家建筑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仍然希望这家建筑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在招标时,该学校要求该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合同时再将工程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最终推荐此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学校向该公司发中标通知书。在签合同前,该公司以材料涨价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了10%,与招标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结果提高后的工程造价高于开标时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评析:此种低价中标高价签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利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陪标
  某房地产公司对某房建工程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私下交易,最后房地产公司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小竞争,由房地产公司出面邀请了几家私交比较好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几家参与投标的单位,暗示这几家施工单位投标书制作得马虎一些。后来在投标的时候,被邀请的几家单位和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是由于邀请的几家单位的投标人未经认真制作,报价都比较高,最后评委推荐某建筑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某建筑公司如愿承包了此项工程。
  评析: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邀请了几家施工单位前往投标,同时告知其中标意向,并暗示他们不要好好制作标书,目的在于既使得投标时超过三家参与投标,又保证了某建筑单位得以中标。这是典型的陪标行为。
  招标项目存在缺陷
  某房地产公司要开发一大片的住宅楼,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了赶工期,在贷款未申请下来的时候,即开始了招标程序,这时候资金的到位率仅为30%。但是招标公告上仍然注明资金均已落实。于是很多建筑单位纷纷投标。经过投标、开标、评标等程序,最后订下了中标人。中标人与房地产公司在签订了承包合同后,便进场施工。可这时房地产公司的贷款迟迟未批。施工单位只能先垫资施工。可由于房地产公司迟迟不付款,施工单位将房子盖到一半只好停工。
  评析:资金的到位情况是投标人投标风险的直接反映。在本案中,招标人提供了虚假的资金到位情况,导致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最后不得不停止施工,使投标单位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倾向性招标
  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然后在评标休息时,这位副总又单独逐个找其他评委交流,究竟说了些什么别人不得而知,最后评标结果出来时,这位副总所重点提到的那家单位是中标单位。
  评析:这种在评标时业主方代表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发言和单独找评委做工作,极大妨碍了评委的独立评审,但最后结果是评委会集体决议。业主就能用这种貌似公平竞争的招标确定自己预先确定的投标单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影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
  异地中标
  长期从事投标工作的金先生讲,在他从事投标的这个领域中,本地和外地同系统的领导会让自己的关系单位在对方管辖的系统内中标,且这些领导通常都以打破地方保护为名,让外地领导安排来本地投标的企业中标。他自己已经通过这种方式中了好几次标了。
  评析:本地和外地同系统的领导进行串标隐蔽性很强,因为他总是在国家所倡导的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外衣下进行,但这种招标的实质显然是私下交易。
  规避招标
  李某是一个小型建筑公司的老总,其姐夫蔡某在公路系统负责招标,修建某条国道进行招标时李某找到蔡某希望能在这条国道招标时拿到一个工程。可是李某的公司实力一般,蔡某知道如果通过公开招标李某的公司肯定无法中标,于是蔡某从该工程中划分出若干小标,使得这些标段可以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于是李某的公司也成为其中一个标段的施工单位。
  评析:招投标法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招标单位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就是对公共资金的使用不当,损害了全体公民的利益,也容易滋生不正当交易。
  借鸡生蛋
  林某自己有一个建筑企业,人员、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实力均比较欠缺。沈某是一个大型建筑企业的老总,该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很高。林某和沈某是高中的同学,关系甚密。一次,某单位为修建办公大楼招标,公告中公布的该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公司业绩等要求林某的公司均不能满足。于是林某找到沈某,请沈某的公司前去投标,中标后由林某的公司实施该工程,由林某的公司付给沈某的公司一笔“感谢费”。结果沈某的公司成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但实际是林某的公司在修建该工程。最终因林某公司的承建能力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
  评析:林某的公司“借鸡生蛋”,请别人为其投标,由其最终实施,是市场经济中不诚信的表现。同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修建的工程其质量无法保证,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
  度身招标
  某大型国有煤矿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评析:在招标公告或资审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损害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限制最大化竞争,可能加大采购成本,不能实现招标的本质诉求。
  清标做手脚
  某市政公司参与了某市一个市政项目的投标,在投标以后才发现招标文件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没有放进投标文件中。根据招标文件,没有授权委托书,经评委初审后废标。该市政公司非常有希望中标,于是该市政公司找到业主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经过一番交涉,该负责人答应帮忙。该负责人将其授权委托书在清标的时候放进了投标书的正本。后在评标中该公司通过了评审,最终被推荐为中标人。
  评析:在招投标的实践中,在投标开标以后,评标之前,有时还有一个清标的环节。所谓清标就是由招标人组织工作人员对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摘录、清理的活动。清标应该在密闭的环境中进行,清标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清标的纪律。但是现实中,与评标相比,清标的工作环境往往不密闭,而且清标工作人员对清标纪律不够重视,使得某些招标参与人有机会在清标的时候做手脚,直接影响到招标的结果,破坏了公平的招投标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评标委员会瑕疵
  某电力公司进行招标。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七家投标单位前往投标。通过正常的投标、开标、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中标人。这个招标貌似公平,其实招标单位在评委的选择上耍了花招。由于七家投标单位的实力相当,难分伯仲。评标时哪家公司能够中标是未知数。为了控制评标的结果,招标单位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进行了违法的操作,该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但其中三人是招标人代表,其余一人是经济专家,一人是技术专家。为招标人操纵评标埋下了伏笔。
  评析:我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投标法作此规定就是为了公平起见,客观地选出真正有实力的中标单位。在本案中,五名评委中有三名是业主代表,超过了法定的三分之一的限度,增大了业主控制评标结果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这种行为既限制了法律赋予评委的自主权,同时也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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