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价[2009]19号
-----------------------------------------------------------------------------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我省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与市场工日单价差距较大的问题,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和范围
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36.5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5元/工日。
二、调整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适用于执行现行定额的建设工程。
(二)2010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10年1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2010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施工合同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费。
(五)签证点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约定(协商)确定单价。签证点工费只能计取税金,不能计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站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