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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夏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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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8-12

关于调整宁夏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建科发〔2010〕第17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 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计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我区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单价自2006年底调整为每工日34.00元以来,虽08计价定额人工执行此单价,并作为计取费用定额基础,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区建筑市场劳务价格提高幅度较大,致使我区计价定额与劳务市场人工单价相比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近年来建筑工程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

1. 执行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计价定额及房屋修缮、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每工日45.00元,调增的人工费(与原34.00/工日之差)不计算综合取费。

2. 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以市场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07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至发布执行之日未完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对于在调整范围内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本通知发布执行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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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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