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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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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8-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宁建办发﹝2009﹞第28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931日在我区执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

 

 

○○九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发布  招标  控制价  管理  办法  通知

  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建工集团,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管理中心、劳动定额站,存档(2)。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第三章 招标控制价备查

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的复核与调整

第五章 违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属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城市交通警示信号灯及监控器、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单独的造价成果文件形式出具,包括控制总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合计费用以及必要的说明,并应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其中: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的确定方法:

       1、工程风险费用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计取。包括材料价格的风险、机械使用费的风险等;

       2、利润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

       3、企业管理费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

       4、各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参考价。

     七、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还须公布各分部工程的合计费用以及必要的说明。

招标人不得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调或下浮。

第十条 自治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查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对其执业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三章 招标控制价备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时,须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报送备查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如报送的书面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时,以书面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分以下几方面进行程序性审查:

一、招标人报送备查的招标控制价资料应完整齐备;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的格式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强制性条文;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和个人的执业专用章以及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对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场将备查意见填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资料验收表》(见附表),加盖核实收讫章后回复招标人一式两份,招标人将其中一份报送自治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由招标人补齐后重新报送。招标人对备查意见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的复核与调整

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凡提前开标日5天之前(不含开标日)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则视为有效申请。

在开标日5天之前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招标控制价视为有效,开标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应立即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工作只针对投标人提出复核申请的内容,不扩大至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确认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核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为准。

复核确认无误或经调整的招标控制价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盖复核定案章后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对招标控制价中未申请复核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复核费用由原编制单位承担。

第五章 违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做如下处理:

     一、对违反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或同时为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其编制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作相应不良记录,并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作为其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确定停止其执业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接收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的;

     二、不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报送的控制价备查资料需补充内容的,以及未及时提出备查意见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应予制止、查处而没有制止、查处的。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31日起施行。 

 


附表: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资料验收表

                                        招控价〔    第( )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批准的设计概算(万元)

 

工程结构

 

招标控制价:

各主要分部控制价:1

                  2

                  3

                  4

                  5

                  6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

1.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是否是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是否已盖单位和个人的执业专用章以及单位公章; □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格式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强制性条文;  □ 

    二、备查报送资料报验情况:

1.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列项是否齐全; □ 

2.工程量清单是否报送; □ 

3.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齐全。 □ 

三、以上书面文档资料是否有电子版本。 □ 

备查意见:

 

(核实收讫章)        工作人员签字(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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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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