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
资质核定与规费标准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以下简称取费资质)与规费标准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含2010年及以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须参加此次取费资质核定,并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证书。
二、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取费资质核定时,同时进行工程规费标准核定,项目有: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各施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取费资质核定与规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复审,办理核定手续。
四、为方便施工企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到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场办理复审核定手续,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如下:
1. 中卫市:
初审时间:2011年 7月11日~7月15日
复审核定时间:2011年7月18日
2. 固原市:
初审时间:2011年7月11日~7月15日
复审核定时间:2011年7月19日下午~7月20日
3. 吴忠市:
初审时间:2011年7月11日~7月15日
复审核定时间:2011年7月21日下午~7月22日
4. 石嘴山市:
初审时间:2011年7月11日~7月15日
复审核定时间:2011年7月25日
5. 银川市:
初审时间:2011年7月11日~7月15日
复审核定时间:2011年7月26日~ 7月28日
6. 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电子、消防(爆破)等专业工程资质企业核定手续在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核定时间:2011年8月1日~ 8月2日
五、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涉及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较强,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按规定切实做好取费资质与规费标准核定工作。
六、逾期未办理取费资质与规费标准核定手续的施工企业,原证书作废,不得再计取相应工程施工费用,各级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审查备案。
各地在核定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联系人: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额科 任红英
联系电话:5065438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