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44号),顺利推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省建设厅和财政厅共同研究,提出以下计取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请严格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均要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此项费用按人工费的1 .1%计算,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工伤保险费是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中社会保障费的组成内容,其计算方法按《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中社会保障费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房屋修缮工程。
三、工伤保险费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的工伤保险费标准计取。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