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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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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8-12

 

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新建造〔201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厅、局、委、办、

 

行,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司令部、联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自

 

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及《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规定要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并自20113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工程项目所在地

计取基数

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税金的计取税率(%

调整后税金的计取税率(%

 

税前工程

总造价

3.443.41

3.48

县城(镇)

3.383.345

3.41

非市区、县城(镇)

3.253.217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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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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