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新建造〔2011〕3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厅、局、委、办、
行,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司令部、联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自
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及《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规定要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并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工程项目所在地 |
计取基数 |
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税金的计取税率(%) |
调整后税金的计取税率(%) |
市 区 |
税前工程
总造价 |
3.44或3.41 |
3.48 |
县城(镇) |
3.38或3.345 |
3.41 |
非市区、县城(镇) |
3.25或3.217 |
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