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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阿克苏地区2011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工程结算价格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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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11-28

关于发布阿克苏地区2011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市政、

 

房屋修缮工程结算价格信息的通知

 

 

阿地建字[2011]304

 

各县(市)建设局、农一师建设局、施工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阿克苏地区2011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地区造价管理站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根据我地区建材市场及人工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测算编制了《阿克苏地区2011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工程结算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定额计价的结算依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定额内材料单价的调整

1、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1) 定额内主材按“附件一”所列价差执行,未列入“附件一”的主材,其价格可根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2)关于砂石料,各县执行附件一的价格信息,阿瓦提县、柯坪县、沙雅县、新和县在附件一的基础上调整超运距运差。其超出定额运距部分所发生的运差,可扣除原定额短途运费,增加长途运费。运差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 沙雅、新和使用库木土拉电站附近(距新和18Km)砂石料和库车县条砖时,其超出定额运距部分所发生的运差,可扣除原定额短途运费,增加长途运费。运差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

  4) 其余各县、农一师各团场除注明者外,均执行“附件一”价差,主要材料超出运距时,亦扣除短途运费增加长途运费,运差部分只计取税金。

5)若工程设计中使用三级螺纹钢、冷轧带肋钢筋可套用螺纹钢、圆钢相应定额与附件一信息价与预算价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2、市政工程

  1) 执行2001年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定额内主材按“附件二”中所列价差执行,未列入“附件二”的其它主材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2) 若使用商品砼,应执行市政工程《商品混凝土消耗量定额》,其价格按“附件二”中所列价格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关于发布2002年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字[2002]5)200271日已开始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差价部分可以调整,其调整部分只计税金,不参与取费。

3、房屋修缮工程

   1)定额内主材按“附件四”中所列价差执行。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 未列入“附件四”中的安装工程定额内主材和装饰部分主材可根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房屋修缮工程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可参照《关于发布二OO二年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字[200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价差部分可以调整,其调整部分只计税金,不参与取费。

4、鉴于近期钢材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认可,其价格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二、关于费用定额的调整

  1) 建筑安装工程执行《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市政工程执行《200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按照阿地建字[2003] 9号、阿地建字[2003]50号、阿地建字[2003]57号、阿地建字[2003]122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三、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人工调整按照阿地建字[2011] 245号文件规定调整

    四、房屋修缮的人工、机械按如下规定调整:

   1) 人工按阿地建字[2011] 245号文件规定执行,建筑人工单价50.38/工日,安装、机械人工单价51.37/工日,与原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补差,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机械费在99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3.2%,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五、凡进行招标工程的结算应以中标价为计算基础,其材料价差部分应以施工期间完成工作量的各阶段调差规定进行调整。设计变更部分的材料价差结算时可按施工期间相应阶段调差规定进行调整。招标时招标文件中所列暂定价格,可在施工采购时,由甲方认可的发票供应价与预算定额内供应价进行调整。以上所有调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六、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及《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请各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将本季度完成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地区造价管理站备案。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2011年本项内容将作为工程造价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一检查。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1、未使用《阿克苏地区2004年估价表》者;

2、通知下达之日起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

本通知解释权属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一:阿克苏地区2011年第三季度建筑安装工程单调材料结算信息价

附件二:阿克苏地区2011年第三季度市政工程单调材料结算信息价

    附件三:2011年第三季度库车、沙雅、新和、拜城、温宿、乌什、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部分材料信息价

附件四:阿克苏地区2011年第三季度房屋修缮工程价格信息

请下载:2011年第三季度调差

 

                                                 

                                          阿克苏地区建设局

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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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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