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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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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11-28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201125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工日调整为57/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工日,现调整为57/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工日,现调整为57/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工日,现调整为57/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工日,原定额中3.5/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工日、25.84/工日、24.55/工日)统一调整到57/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工日、22.00/工日、26.00/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3、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19.69/工日,现调整为57/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4、对于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25.84/工日,现调整为57/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5、对于执行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14/工日,现调整为57/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6、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机械台班用工量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11日起执行。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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