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工程物资管理难题,随时掌握在外项目的物资供货,消耗情况,成本数据分析.点我了解详情或致电13911621362中国建筑工程资料网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4小时服务电话:010-51299114 51665651 13501215554
全国销售代理服务免费电话:400-163-8866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预算网 >> 建筑定额 >> 吉林 >> 定额汇编 >> 正文
关于2011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11]18号
分享到:
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12-13

关于2011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1]18

                                                          

 

各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调整以定额人工单价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2010修缮2000仿古园林、2011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整为78.00/工日; 执行2009年装饰定额的工程调整为90.00/工日。

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比2010年同期涨幅超过50%,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无法预测的。发、承包双方合同中对水泥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工程结算时可以按工程投标期信息价格为基数,水泥结算价差10%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三、机械费调整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定额的工程调增20%;执行2010修缮定额的工程调增15%;执行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增10%;执行2000年仿古园林定额的工程调增40%

有关工程结算的其他规定,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11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11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一一年十二月一

 

分享到:
责任编辑:ys_jzde
相关软件下载
获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