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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葫住建发[20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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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12-13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葫住建发[2011]98

各县(市)区城建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至2%,对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税金计取标准如下:

市区(包括郊区和县级市)计取标准为3.477%;县城、镇(建制镇)计取标准为3.413%;其它地区计取标准为3.284%

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1121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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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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