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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葫住建发[20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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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12-13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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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住建发[2011]98号
各县(市)区城建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调整至2%,对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税金计取标准如下:
市区(包括郊区和县级市)计取标准为3.477%;县城、镇(建制镇)计取标准为3.413%;其它地区计取标准为3.284% 。
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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