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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朝住建发[201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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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2-1-4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朝住建发[2011]110

各县(市)区住建局,委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税金计征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20112月起,凡在市区(含县级市)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48%;在县城、镇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41%;不在上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28%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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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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