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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锦州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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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2-2-23

关于2012年度锦州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2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埠企业

1.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时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间28-331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实行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

核定期内,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新的规费计取标准,没有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

3.申报材料: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请登录www.lncci.com网站下载)12份(加盖公章,不装订),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1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2011年度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1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公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原始凭证。上报时需附各险种月份缴纳汇总表(见附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11份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于331日前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4.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提交2011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5.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6.41—430日市造价管理站将对施工单位各项规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二、外埠企业

1.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规费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2.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除应按上述规定的本埠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3)拟建工程的工期;

4)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3.外埠企业资料提交完备的,市造价管理站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成后提交省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四、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五、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联系人:黄晓春 刘宝岩

联系电话: 2938815

附表:2011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点击下载浏览)

 

 

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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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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