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房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城市房屋建设项目的综合使用功能,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辽阳市城市房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辽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参加城市房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一、验收内容
1.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情况。
2.招标控制价备案情况。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备案情况;分包合同备案情况。
4.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情况。
二、验收标准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招投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2.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报辽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3.建设工程发包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辽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发包人或承包人将变更内容办理备案。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辽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4.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办理结算备案。
三、其他
1.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2.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精神,未经造价管理部门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3.河东新城管委会、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灯塔市、辽阳县、弓长岭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